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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计经局),各大企业大集团:
为解决大企业大集团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11号文)精神,现就大企业大集团专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的确定:*市大企业推进委员会确定的全市重点培育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大集团内适用的子企业根据杭大企委[*]1号文确定),其高级人才需专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名单确认的第二年可向*市大企业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经济运行处)提出申请并填报《大企业大集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附后)。购房个人必须符合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有关规定(杭政[*]3号、杭政办[*]2号等文件)。
二、购房个人填写《大企业大集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后经企业初审,于当年3月15日前报*市大企业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每次每家大企业大集团不超过5套指标。大企业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于当年第一季度末将审核确认后的名单送市建委作专项安排。市建委按名单统一将房源切块,由市大企业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分配落实,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单》。
三、大企业大集团凭《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单》组织购房职工到建房单位(开发商)直接购房。
四、有关个人出资购房、申领《准购证》、控制标准、价格、超标补价等事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批准自行建造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大企业大集团原则上不再适用本意见。
六、本意见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