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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以后,产品质量和品牌的竞争进一步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和焦点。为加快名牌产品的培育发展,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我市“工业兴市”的进程,现就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制定培育规划,明确名牌发展目标
1、制定发展规划。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产业结构特点,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规划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为目的,重点培育发展我市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尤其是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及高出口创汇产品。各区、县(市)政府也要认真制订规划,加强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计划性、科学性、有效性。
2、明确发展目标。我市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目标是: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全市名牌产品的总量有较大突破,争创“中国名牌”产品10个,“浙江名牌”产品150个,“*名牌”产品200个;形成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公认的质量好、影响大、品牌响、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群体,名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市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夯实名牌创建基础
1、加强技术基础性工作。要引导企业积极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凡全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五个一批”企业及获得“浙江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都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帮助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产品档次和竞争能力。
2、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各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科技投入,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步伐。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合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机制,积极利用现有科研成果并促使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步伐,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1、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目前市场上低质低价伪劣产品严重冲击名优产品的实际情况,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开业资格审查,加强对产品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我市重要工业产品的监管。要切实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加大对名牌产品的保护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本市重点骨干企业、名牌产品的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名牌产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强化广告宣传监管,对鱼目混珠、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宣传,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公平竞争。对涉及侵犯本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到思想重视,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查处有力。同时,要引导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执法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扩大名牌社会影响
1、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名牌战略的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重视名牌培育,支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本市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对名牌培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争创名牌、保护名牌的氛围。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售假冒名牌产品情节恶劣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2、加快名牌产品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要围绕建设“信用*”,加快建立本市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对我市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各界开放,以促进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名牌发展动力
1、奖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新确认为“中国名牌”、“浙江名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进行奖励。其中,“中国名牌”产品奖励50万元,“浙江名牌”产品奖励6万元,“*名牌”产品奖励2万元,所需费用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名牌奖励政策。各企业对为名牌创建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2、落实免检政策。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免检政策,保证企业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为名牌产品和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鼓励使用名牌产品。我市“*名牌”以上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进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指名使用我市名牌产品的,应优先予以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我市名牌产品数量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