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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争创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就鼓励来杭投资发展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杭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与外商在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中介、信息业务机构。
上述企业称来杭投资企业。
二、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杭。
来杭投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是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在*市注册的。在我市注册的独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年内在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对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将总部(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等在内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迁入*市区或来杭设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以下>策:
1、迁杭的企业总部可将10名专职人员〔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人员不占用该指标(下同)〕的户粮关系迁入*市区,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来杭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将6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市区;设立营销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可将5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市区,其中1名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
2、迁杭的企业总部,其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自注册登记时起,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指地方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外地来杭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扶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优惠>策。
3、全国知名企业来杭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级差地租部分)由市财政适当返还给企业。
三、鼓励外地投资者来杭投资兴办企业。对外地投资者和迁杭的企业总部在杭投资兴办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允许类发展项目的企业,实行以下>策:
4、凡在*市区投资兴办在*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属于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每投资50万元人民币,允许类项目的企业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可办理1名专职人员进杭落户。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资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项目的,视作鼓励类项目享受优惠>策。
以上条款中户口的申办,经市经协办确认后,由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5、外地来*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凡连续两年缴纳税款额累计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业主本人可凭市或区地税局长签字鉴证的纳税额度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含15万元)的,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市或区地税局长签字鉴证的纳税额度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6、来杭投资企业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每购买100平方米商品房,可凭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到市公安局为其一名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本市蓝本户口。
7、外地投资者在杭投资兴办下述符合*市重点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控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
(1)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等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2)投资信息产业、医药制造业和环保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3)投资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制造业、家用电器制造业、精细化工等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4)投资能源、交通、市>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5)投资开发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8、外地投资者在杭投资兴办其他符合*市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控股、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
9、积极鼓励来杭投资企业参与*市的旧城改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受企业资质的限制,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通知》的规定,均可进入市区参与公平竞争。凡在竞争中中标的,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享受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同等待遇。
投资旧城成片改造的项目,经建设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投资者分期开发、分期付款,分期颁发有关证照。
四、鼓励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10、鼓励高等院校、研究与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成果、资金等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策,科技人员个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1号)规定的优惠>策。
五、鼓励外地企业、投资者兼并、收购本市企业。
11、外地企业、投资者和外地迁杭的企业总部兼并、收购本市企业和盘活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除执行国家、省现有>策外,享受市政府有关改制规定的>策。
12、外地投资者收购本市企业后重组的企业,符合本规定的第二、三条有关条件的,可享受本规定的>策。
六、鼓励来杭投资企业从事涉外经济活动。
13、来杭投资企业与外商在杭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按我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我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优惠>策。
14、具备条件的来杭投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可邀请外商来杭进行经贸活动。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来杭投资企业,与本市各类外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同等资格参与配额许可证投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国际货运业务。可以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内外招商、产品展销、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15、凡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来杭投资企业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手续。
七、鼓励来杭投资企业安置本市待业人员、下岗职工。
16、来杭投资企业凡用工在50人以上,其中安排市区城镇下岗、待业人员就业达到60%的,每多安排本市市区城镇下岗、待业人员10人,可增加1名专职管理人员的户口迁杭。
17、来杭投资企业安置市区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劳动就业业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策。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来杭投资企业当年安置市区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超过(含)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新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八、为来杭投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优质业务。
18、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办〔1999〕43号)的有关精神,加强对来杭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和业务,给来杭投资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邀请参加有关会议,以促进来杭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19、市有关部门对来杭投资企业要一视同仁,主动业务,提供方便。来杭投资企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20、来杭投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征用土地以及水、电、气供应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对待。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大中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专项业务。
21、来杭投资企业因发展需要进行基建投资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分别直接报市计委、市经委审批立项(或审核后转报省),进入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立项。
22、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外地引进大专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办〔*〕23号)规定为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其名额不受限制,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要引进国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3、来杭投资企业的各类人才均可由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业务机构实行人事,享有参加我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的权利,符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申报。来杭投资企业的职工可参加市内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我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4、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各商业银行可选择大企业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按规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对来杭投资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视同本市企业,实行全方位业务。
25、对经营业绩好、科技含量高、募集资金投向合理的来杭投资股份制企业,可积极推荐股票上市并提供优质业务。鼓励来杭投资大企业收购我市上市公司。
26、来杭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在办理转籍手续以前,可先行办理借用牌照,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27、来杭投资企业的职工子女,只要取得*市区户口或出具正在申报办理落户手续的证明,各区教育局和市教委直属学校应接纳其子女转入相应的学校就读。来杭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费可适当优惠;其中高中毕业生,可在我市报考高等院校。
28、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来杭投资大企业(集团)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难以一步到位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三年过渡。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29、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市有关参>议>活动。
30、各级政府评选劳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安排来杭投资企业一定名额。各级政府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应通知有关重点企业参加。对来杭投资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可吸纳来杭投资企业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1、严禁借各种名义向来杭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业务。对来杭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基金项目,必须经过省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的标准,各项收费都要进行登记,由有关部门发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出具《收费许可证》,以及不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32、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来杭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评比等活动。
33、依法保护来杭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按合同所分得的利润、产品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对故意刁难来杭投资企业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和市来杭投资企业投诉业务中心投诉,对侵害来杭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4、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是我市对内开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国内招商引资的管理、协调和业务工作。
35、本意见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实施以后,市政府新出台的有关经济方面的优惠>策,来杭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