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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共建筑设计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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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共建筑设计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针对原规划非住宅用地上新出现公寓式酒店(含产权式公寓酒店、时权式度假公寓酒店)、公寓式写字楼等带有居住功能公共建筑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经确定为城市配套服务公共建筑(特别是居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

二、凡房地产市场推出的各类土地,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应当明确分项内容、比例等详细规划指标。

三、今后出让的地块中,除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为重要地段并有景观要求或特殊用途(社会服务功能)的公共建筑外,允许建设可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办证和管理: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对公共建筑提出规划指标、消防设施、停车位配置、日照间距、卫生防疫等要求,并按公共建筑的标准进行审批;

(二)公建建筑项目不得出现带有公寓、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在对名称进行审批时,应严格规范其用词,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单元式公共建筑类项目设计应明显区别于住宅项目,套内不得设置通管道煤气的厨房和外挑式阳台;

(四)公共建筑房屋产权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五)对上述项目,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管理部门应按公共建筑项目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证书。

四、允许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公寓或写字楼)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具有独立或公共的出入通道,公摊面积不大于分割销售面积的30%;

(二)交付使用后,使用管理的各类配套设施具备独立计价计量条件;

(三)整个项目的公共设施和配套用房等内容,均需明确产权、使用和管理性质;

(四)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经营管理和提供物业配套设施等服务工作;

(五)物业管理应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本意见颁布之前已经方案批复批准建设的类似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写字楼(含单身公寓)等项目,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符合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逐个研究处理。

六、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