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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培训资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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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培训资助意见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提高全市信息、医药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信息港”、“新药港”(以下简称“两港”)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11号)的有关规定,对*市“两港”企业员工技术(技能)培训进行资助,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1、资金由*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约占“两港”专项资金的10%。

2、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市“两港”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并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我市培训机构举办的技术(技能)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的资助。资助资金面向“两港”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各种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

二、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1、根据《*市“信息港”企业备案办法(试行)》和《*市新药港企业备案试行办法》精神,资助对象必须是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两港”企业,并在*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及企业]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2、资助标准按企业申请并经审核确认的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培训费的10%给予资助。

3、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资助申请及审核程序

1、资助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一季度,申请企业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上年度的员工培训费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员工培训计划。

2、申请企业填报《*市“两港”企业培训资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市“两港”企业培训费用清单》(附表2)和《*市“两港”企业培训情况表》(附表3),并提供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培训结业证书或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结业证明复印件、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一式六份)。经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市属企业直接申报),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企业申报材料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资助计划,并报市信息化和新药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时送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资金的拨付及监管

1、“信息港”企业培训资助资金计划由市信息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新药港”企业资金资助计划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2、市级企业培训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受资助单位;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受资助单位。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