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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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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

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各类投资者依法平等参与我市海洋经济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陆海并举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委发〔*〕43号)精神,设立“*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为确保*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科学、合理、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

二、资金使用范围

1、海洋产业培植中需要做大、做强的产业化发展项目的贴息资助;

2、获国家资助的海洋产业项目的配套资助;

3、海洋产业基础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资助;

4、海洋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5、市政府组织的海洋经济建设重大活动等支出;

6、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海洋经济建设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资助标准

1、项目贴息。采取“先付后贴”方式,即项目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当年度贷款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补助。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贴息额根据申报资助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每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贴息资助不超过三年。

2、项目配套。获国家资助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资金四分之一的匹配额度;获省资助的项目,给予不超过省资助资金二分之一的匹配额度。

3、科研资助。根据申报资助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贡献奖励、重大活动支出等根据实际报市政府确定。

5、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申请资助条件

1、在*市实施符合《*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海洋产业发展重点的项目,且项目投资主体在*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可以申请项目贴息或项目配套资助。

2、在杭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涉海产业科研项目的资助。申请资助项目在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

项目应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五、资助资金的审批

1、申请项目贴息或项目配套资助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正式签署的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已经支付的该项目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以及国家或省给予项目财政资金资助文件的复印件,经企业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报送市发改委(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

2、申请涉海产业科研项目资助的,申请单位须编报《*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课题申报书》,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财务报表、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报送市发改委(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

3、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原则上每年两次对项目贴息、配套、科研资助申请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资助方案,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六、资金的拨付

项目资助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受助单位与市发改委签订《*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合同书》。市级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七、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2、项目获助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执行期间每3个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上报项目执行情况,超过半年不报者,取消后续申请资格。同时,市发改委、财政局将采取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结束后,贴息和配套资助项目必须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工作总结、项目技术总结、产品应用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科研资助项目必须提交通过评审验收的研究报告。

3、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如有挪用,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为鼓励萧山、余杭两区和五县(市)积极发展海洋经济产业,对在上述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实施的有关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