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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在总结我市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构建和谐*,推进富民兴渝。
(二)目标任务:城市医疗救助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到*年7月,在全市全面建立起城乡统筹、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要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证(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后,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三)临时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各区县(自治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1.中央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区县(自治县)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赠;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医疗机构。
临时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临时救助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区县(自治县)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六、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各区县(自治县)每年要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落实救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区县(自治县)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要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探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即将开展的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
(四)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当地实际,于*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