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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贷款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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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贷款管理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弥补了我省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但是,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尚存在着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比较严重,甚至无力还款,给国内转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也给各级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基本原则

(一)积极利用,保持适当规模。各市、省直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各自总体经济状况和资金供求水平,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和结构。既要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又要注意量力而行,保持适当规模。

(二)贯彻产业政策,提高贷款的社会经济效益。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投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通讯、环保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和社会、文化、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投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原则,投资竞争性项目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二、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强化管理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1、了解、掌握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参与项目立项审查,确定项目归属类别。2、项目立项后,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3、负责第一类项目转贷和第二类项目的担保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还款和担保责任。4、组织安排贷款国政府对项目的评估论证及后评估工作。5、指导、监督进口设备招标采购工作。6、对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的使用和偿还进行监督检查。

(二)计划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全省外国政府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工作,会商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利用政府贷款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总规模。2、制定外国政府贷款的区域投资政策及产业投资方向。3、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上报工作。4、负责审批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5、负责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三)转贷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做好金融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转贷项目贷前评估、贷中监督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转贷及贷款偿还情况,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和临时垫付。

(四)省直各部门负责直接隶属单位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筛选、推荐工作,并提出项目类别划分意见(对一、二类项目,要向省财政出具反担保函);指导项目外方贷前评估,帮助协调落实配套资金,督促项目单位按期还款;按照要求,做好直接隶属本部门管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统计工作。

三、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一)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严格审核项目资金使用规模、投向及财务偿还能力;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贷款项目的科学论证和预期效益分析,对于需要财政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项目,要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对贷款项后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对不需要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项目,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财政部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信息、配套资金及其它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在严格审核基础上,逐级上报财政部,由计划部门逐级上报国家计委,争取列入国家备选项目规划。由财政部统一对外提交。对需省财政做为借款人或出具担保的项目,应同时提交还款承诺书。

(二)在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并列入国家备选项目规划后,项目单位方可正式对外开展工作,原则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项目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确需提前签署的,限额以上项目应通过财政、计划部门逐级报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征得上述部门同意,限额以下项目,应报省财政、计委批准,并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合同中均须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生效。项目贷款金额超过批准额度10%以上或建设方案有重大调整时,须按立项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三)进一步加强完善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按照市场经济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由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法人或执行机构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进口商。贷款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要严格遵循国家及贷款国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外贸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协调解决。贷款项目的采购,要积极贯彻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方针。

四、分类管理规范转贷

(一)贷款项目类别划分。根据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省财政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为一类项目;省财政出具还款担保的项目为二类项目;上述两类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三类项目。

具体贷款项目的类别,各市财政部门在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意见确定。

(二)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实行分类转贷。一类和二类项目省财政厅或转贷银行按原贷款条件直接转贷,在项目申报之前,由省财政厅与市级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项目财务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转贷时不再另做评估。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独立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转贷;如贷款国政府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以采取脱钩转贷的方式进行转贷,按照有关规定及转贷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转贷条件。重新确定的贷款条件中,政府软贷款部分的贷款期限不得少于建设期结束后的5年,年贷款利率及费用不得超过原贷款利率及费用2个百分点。

(三)转贷机构。我省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机构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及具备转贷资格的其它商业银行。具体项目贷款一般由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转贷,转贷工作实行“自愿转贷、认真负责、合理收益”的原则。

五、认真履行还款责任,确保按时归还

(一)增强还贷意识,依法落实各项还款和担保措施。一类项目由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项目单位同级财政,应按照转贷协议偿还金额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贷款按期归还。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为省财政出具反担保的省直各部门和市、区、县财政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项目单位拖欠贷款,由转贷银行承担对外垫付还款责任。

(二)加强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有关部门要建立贷款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的后期监管,落实项目单位的还款责任,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还款,防止发生拖欠。

(三)建立有效的还贷制约机制。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类债务人监督,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统计通报制度。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对拖欠到期债务且催收无效的市和部门,省计委和财政厅将暂缓审批拖欠市和部门的新项目;对一、二类项目拖欠到期债务的市,省财政厅将从拖欠之日起,对拖欠债务按日加收滞纳金,与拖欠的债务一并在年度预算清算时采取财政扣措施,对省直部门拖欠的债务,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从专款事业费中抵扣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回。

(四)严格规范贷款项目的资产重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实行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时,必须事先报经财政部门、审批项目计划部门和转贷机构批准,必要时还应征得外方同意。项目所属地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应作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定新的转贷协议,确保贷款按期偿还。严禁以各种名目逃废债务,推卸还款责任。

六、建立地方外债预警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借用的外国政府贷款与其它政府外债规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统一控制,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安全线以内。目前,省财政厅正在制定有关外债风险控制措施,各市要根据自身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外债风险预警体系。

七、分清责任、采取措施、限期清欠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拖欠债务,对已实行重组、改组、破产的项目必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同原主管部门脱钩的项目,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全部债务责任转移手续,落实新的债务人,并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逃避偿还欠款责任。各转贷银行要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项目单位于*年底以前将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所拖欠款项全部还清。确有困难的地区和部门要制定分年度偿还欠款计划,于*年9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的“借、用、还”管理机制,是一项既紧迫又艰巨的任务。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坚决清收欠款,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进一步提高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工作水平,促进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