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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冀发〔*〕12号)规定,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广大农民身体健康、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农村卫生机构及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县级政府要切实保证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科开展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省和市级卫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省级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村卫生室、民办卫生机构或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和培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经费支持。
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项目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省、市财政也要加大投入,对贫困地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予以支持。
(二)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
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三)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应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当地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合乡并镇后保留的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要尽快对卫生院布局进行调整。
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含中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在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也要建立此项专项资金。
(四)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县级财政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补助定额对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并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及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县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可以直接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助,也可以用于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的基础上,省级和市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从*年起,对按照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分年度实施规划启动的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在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实行分级负担。对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补助比例分别为4:3:3;对其他县(市),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补助比例分别为3:3:4。中央及省、市级财政补助不包括市区以内的农民,城市所辖区的农民合作医疗补助由当地政府安排。
乡级财政是否对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资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分年度实施规划确定的试点范围和进度,按年度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也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划转等有关工作。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基数,原则上由各地按当年县级财政下划乡(镇)财政的经费基数,参考经济增长及近几年乡(镇)政府经费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人员经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划转,原县级下划到乡(镇)管理的人员(含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含已脱离卫生院的人员)所需经费全部上划,下划后新增加的人员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划。
乡(镇)卫生院的资产,要在乡(镇)财政和卫生院认真清查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后,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乡(镇)卫生院资产流失。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经费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对农村卫生工作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
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卫生资金和财务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