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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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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改后保留的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现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点保险公司的确定方式

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人代表)委托*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进行了采购,经评审小组评议,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定点保险单位。

二、投保险种

本次公务车辆的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交通强制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三、资金拨付方式

由车辆单位自行支付。

四、要求

1、列入定点保险范围内单位的公务车辆,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2、车辆投保前必须填写《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计划申报表》报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办理车辆登记并领取“*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卡”和各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书(含费率下浮率)。

3、为确保车辆的按时投保,须在上期投保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办好投保和相关付费手续(车辆单位凭保险公司付费通知书支付保费;保费经银行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出具保单和发票)。

4、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用直接投保方式,由投保单位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持卡办理投保业务和处理赔偿事务。

5、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办理保险业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的投保的险种受理投保业务;应于每季末的5日向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提供公务车辆投保、理赔的情况。

6、单位车辆在上一保险年度属无事故赔款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在投标中所承诺的条款予以兑现。

五、切实加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监督和检查

1、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后,各单位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擅自向定点保险公司外投保的,财政不予确认(支付)保险经费或核减下一年度其车辆保险经费的预算指标。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因特殊原因,投保其他险种(盗抢险除外)的,填写《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增加险种申请表》(见附件)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定点保险公司应杜绝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业务,为各单位的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如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区的政府采购活动。

3、各单位应加强交通法规宣传、车辆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降低车辆出险率。

六、定点保险公司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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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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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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