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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58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规模适中、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原则,将单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城城区居民户口满5年”删除;第(三)项修改为“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将第二十二条(二)、(三)两项按第十八条相应作条款修改并将原第(五)项内容修改为“已参加福利分房家庭未按规定退回所分房屋的,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未按规定退回已领取住房补贴的;”
五、删除二十四条第二款中“一个家庭可购面积累计超过中套面积的,按中套面积核定。”
六、附表“第4、13、14、15项“减半”收费,调整为“免收”。”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