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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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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根据《中共*省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对县级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市级机关党委部门、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市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直属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监督内容

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思想作风、重大决策、干部任用、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即监督“一把手”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能否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能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选拔任用干部,自觉带头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能否严格遵守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有关法规和纪律;能否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三、加强市委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

1、建立对党政“一把手”工作和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市委常委会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所分管的领导班子“一把手”的工作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办法、措施。纪检、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对“一把手”管理监督的各项要求,经常分析研究干部考察、民主评议和信息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当面谈话或函询的形式,要求本人向党组织如实地作出答复。需书面回复的,应在15天内写出回复材料。属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要视情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限期改正;对性质比较严重的,要进行专门调查,构成违纪的,要坚决查处。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市委与下级党政“一把手”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可以统一安排时间,也可以在考察考核时进行。遇有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谈话:

(1)职务发生变动和离、退休时;

(2)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出现偏差时;

(3)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

(4)全面考察和年终考核后;

(5)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6)群众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7)遇到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时。同“一把手”谈话要坚持严格要求,抓住重点,针对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适时地提醒、告诫、鼓励。对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与本人见面。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及时向组织部门反馈。

实行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由市委书记、市长、党群副书记和组织部长谈话,每年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至少各一次;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一把手”,分别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市长或组织部部长、分管副部长谈话;分管领导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下属单位“一把手”谈话,谈话情况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报告;双重管理单位“一把手”的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配合。

3、建立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一把手”每年12月底前都要向市委写出年度总结报告,可与公务员年度总结考核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总结报告相结合,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洁自律的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可以与年度考核和民主生活会前征求群众意见相结合。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或委托考察考核组,认真负责地、及时地将民主评议、考察考核的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如实地向本人反馈。

4、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所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个人收入的审核监督口党政“一把手”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本人及直系亲属建造、买卖、出租住房,身边工作人员提拔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户口农转非、招工招干、参军、工作调动、出国出境定居、公费或自费留学,家庭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家庭成员违纪违法等个人重大事项和申报个人收入。对“一把手”所申报的年度个人收入,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规定延期报告,或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和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对群众反映有重要情况的,负责受理的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报告人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地方和部门,特别是经济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和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等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年初依据上年对各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总体评价和财务管理状况,由市委组织部确定年度审计对象和审计顺序,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任务建议书,由市审计局结合实际情况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付诸实施。特殊情况,需临时提出的,也可由市审计局按程序实施。市审计局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果报告市委组织部;被审计者如存在严重问题,应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四、增强领导班子集体对“一把手”的监督约束

1、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建立和完善党委(党组)议事制度,进一步规范议事内容和程序,加强集体领导。健全和完善常委向常委会、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一把手”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能用书记办公会的形式代替常委会做出决定。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坚持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需要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

(1)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

(2)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3)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重要机构、编制的变动,人才引进、使用政策的确定;

(4)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5)重点工理项目的确定和招、投标,大额规费的减免,大幅土地的划拨、出让:

(6)其他重大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确定研究范围和权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坚持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也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完善议事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

3、切实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使“三讲”教育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坚持下去。要重点抓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提高。“一把手”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开展正常的党内思想斗争,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民主生活会上,提倡多谈思想,多交心,多找缺点,互提问题,以切实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纪检、组织部门领导要分头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尊重和支持“一把手”的工作,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对“一把手”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告。“一把手”要自觉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

五、进一步拓宽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渠道

1、加强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做好对依法任免的政府部门“一把手”的法律监督;政协和派要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工作的民主监督。

2、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领导班子的工作制度、决策程序、办理规则,“一把手”的重要政务活动,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重大决策的实施,要定期向群众公开进展情况,事后向群众通报结果。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换届前和任届中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要突出对党政“一把手”的评议。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注意多方面听取离退休老干部的意见,发挥老干部在“一把手”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有利于开展监督工作的舆论环境。

六、认真落实对“一把手”管理监督的责任,健全保障机制

1、抓好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上级“一把手”抓下级“一把手”。市委常委、副市长要带头履行自己在管理监督方面的职责,按照具体分工做好下级“一把手”的谈心谈话工作,定期昕取有关“一把手”队伍建设的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市委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2、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与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人事局、审计局等执纪执法和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系通报制度。联系通报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重点通报市管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协调工作。

3、建立巡视制度。市委已决定建立巡视制度,巡视组由市委派出,巡视内容包括了解、检查县(市、区)和市直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党的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各级党政“一把手”在一个地区、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上级党组织要充分信任、理解和支持下级党政“一把手”的工作,经常听取“一把手”对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学习、思想、工作上的困难;要热情关心“一把手”,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各级党政“一把手”应该充分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在各方面严格要求、严格自律,勤政廉政,干净干事。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对下属乡(科)级单位“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措施与制度。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致使“一把手”出现严重问题的地方,要追究上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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