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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学校卫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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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学校卫生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指导思想,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责,部门行政管理,依法监督执法”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学校卫生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至*年底,全市学校基础卫生设施得到彻底改善,所有学校食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通过C级以上标准评定;学校饮用水全面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到“*”末,全市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学生传染病发病率全面下降,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提升,形成“规范有序、卫生安全”的学校卫生工作局面。

学校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由区(市)县政府统一领导当地学校卫生工作,全面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区(市)县工作的指导。

学校是学校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学校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法定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全市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和信息,分析研究有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

(二)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细化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职责:

1.各区(市)县政府对当地学校卫生安全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资金投入到位。

2.教育部门对学校卫生负行政主管责任。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学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负责定期对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月查制度,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各部门主办的学校,由主办部门负行政主管责任,全面落实学校卫生工作。

3.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负监督指导责任。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和监测;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医疗卫生处置。

4.各级各类学校对学校卫生负主体责任。学校校长是学校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形成管理长效机制;要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及学校食堂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加强对校内食品小卖部等食品经营机构的管理,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

5.学校食堂对食堂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食堂主要负责人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严格对食堂进行管理,落实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严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市)县政府,市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具体人员,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导致严重后果,或对事故隐瞒、漏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工作重点

(一)学校食品卫生。各区(市)县政府、教育部门应加大对食堂硬件设施的投入,将学校食堂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

(二)学校饮水卫生。各级政府应将学校饮用水改造纳入本地区市政管网建设和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统一实施,凡能够供应自来水的乡镇(街道),应在“*”期间将自来水引入学校。

(三)各类从业人员卫生。学校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每年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学校每年秋季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一次肠道专项检查,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从业人员,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将其调离原岗位。

(四)学生心理卫生。学校要与市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中心建立联系机制,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应设立专兼职心理辅导员,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学生心理疾患治疗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教育部门要按照免疫规划,督促托幼机构和学校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制度。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当地免疫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需要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费用由政府承担。

中小学要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疑似疫情早发现、早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开展疾病谱分析,为学校卫生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联合开展营养不良和肥胖、视力低下、沙眼、龋齿、蛔虫、贫血等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

(七)爱国卫生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爱国卫生工作制度。要坚持开展环境治理和药物消杀工作。垃圾要定点存放并加盖,做到日产日清,有效控制“四害”密度。学校厕所建设要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与设计,做到布局与设计合理,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要建立厕所保洁和清扫制度。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校自主管理。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要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二)加强教育行政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行政管理,将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工作考核重要指标。

(三)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指导,依法对学校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执法监督。全面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定学校食堂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管理法规的学校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抄告教育行政部门。

(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学校要结合青少年特点,将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和疾病防治知识通过健康教育专栏等形式进行宣传。

(五)落实工作保障措施。要落实组织保障,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学校数量和工作内容,准确核定承担学校卫生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编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卫生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要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保证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监测及防治、各项常规和应急检测、快速检测设备、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经费。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