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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城市医疗救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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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城市医疗救助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成委发〔*〕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

(二)因地制宜,量入为出。城市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三)多方筹资,多途救助。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优惠、社会力量资助等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各级政府确定的城市其他困难群众。

三、救助办法

城市医疗救助采取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方式进行。

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城市医疗救助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模式运作,实行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救助对象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一)关于门诊救助。由各区(市)县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门诊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为30—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年度包干使用。救助对象中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门诊救助。

(二)关于住院救助(含社区家庭病床)。市和区(市)县按照方便群众、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实施“六免、八减、三优惠、一方便”等优惠政策。由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惠民医院为提供特殊优惠服务的特约定点医院。

1.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发生的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相关部门补助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后,按医院级别予以救助。救助比例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40%、三级医院30%、惠民医院50%。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为5000—10000元,仅限救助对象本人住院使用,不结转下年使用。

2.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需经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转诊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自付费用,其余费用通过结算方式解决。

3.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费用由救助对象本人全额垫付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发生急病,不能按正常救助程序转诊的,可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但在急诊处置后,3天内要及时转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如确属病情不允许转院等特殊情况,需到所在区(市)县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治疗。

4.资助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并享受少儿住院互助金报销政策。

5.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

(三)关于一次性救助。对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孕产妇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用于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

四、资金管理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大病统筹基金结余、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基金分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市级建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对财政困难区(市)县进行补助。

(二)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救助资金结算方式。根据各地情况,各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垫付的救助资金采取预拨部分,滚动结帐,每月结算1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每月10日前凭统计表及原始单据到当地的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结算上月发生的救助资金;当地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在每月20日前据实向各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拨付上月垫付的资金。

2.在非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发生了费用的救助对象,需凭出院收据、日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急诊住院证明等相关资料,于出院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申请医疗救助。

3.各区(市)县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每月25日前将医疗救助情况录入救助体系信息系统,并报市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以利于医疗救助工作的统计和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统一管理。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医疗救助日常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各项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落实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针对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制定具体医疗补助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使用,杜绝挪用等情况发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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