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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局)、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实施以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根本保障。但是,一些企业不愿按属地原则参保,严重制约了我省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中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地参保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原则规定,也是方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管理服务,方便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结算费用的必然要求。中央驻黔和省属企业,都必须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将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具体要求。从现在至年底,除经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外,其余各类未参保企业,必须到本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在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在*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也将视同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凡在*年12月3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从本企业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登记注册的企业,从登记注册的下一个月起补缴,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之日享受,缴费之前原发生的医疗费仍由企业负责。
对具备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各统筹地区可采取单建统筹,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先将这类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和大病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确保其住院大病医疗需要。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通过各种监察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不履行缴费参保义务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并对重大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把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和评先选优工作结合起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企业管理部门,对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不推荐该单位及其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其他部门在开展评先选优工作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要把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候选条件之一,对应参加医保而未参保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出具取消其评选资格的意见。
五、加强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及其职工认真宣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规政策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作用,并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方面,争取主动,深入企业和到职工中去开展工作,同时,做到工作流程要精简,办理事务要快捷高效。对企业反映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劳动保障部门重点针对企业提出的参保后待遇落差大的问题,要通过加强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帮助和指导等途径来解决。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搞好工作调度,省和市、州、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参保工作进行通报,并对工作进度慢的地区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