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意见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年11月1日以国务院第423号令公布,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近年来我国劳动保障领域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总理在《条例》公布时批示,《条例》涉及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关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要及时全面做好《条例》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条例》执行工作的正确引导。为落实温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条例》,切实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也是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条例》所确立的原则、制度,是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当前,各地一是要深入学习《条例》,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到领导带头学习,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整个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精心学,精通《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二是要引导用人单位学习《条例》。要通过举办劳资管理人员专题研讨会、企业法人代表座谈会和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讲《条例》,促使用人单位正确理解、自觉遵守《条例》,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深入工地进行现场宣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深入宣传《条例》,使《条例》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抓紧做好相关规定的制订、清理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安排部署,省劳动保障厅将逐步研究制定出台有关方面的具体规定。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措施。同时,要抓紧清理《条例》颁布前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文件,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的衔接工作,对与《条例》不一致或相抵触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确保《条例》的统一贯彻实行。

关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我省仍按《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分级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察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监察执法体制。首先要完善监察执法主体制度。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并将有执法权的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告,防止重复、交叉或缺位等问题的出现;二是要完善监察执法工作制度。要在原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条例》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切实建立起从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卷宗管理及统计报告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被监察对象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进一步解决监察越位和错位现象;三是要健全和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要健全案卷评定和错案追究及主办监察员制度,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四是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要按文明窗口建设的要求,将文明用语、工作制度及服务承诺公开上墙,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察机构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机制。

目前,我省部分县、市尚未建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现有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远不能适应监察执法工作任务的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2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等几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意见》(劳社部发[*]70号)关于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构编制问题和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工作经费的要求,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委等相关部门协商,努力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适当增加编制,充实人员,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同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名称应规范为总队(省级)、支队(市级)、大队(县级)。力求在*年底前,全省县以上行政区域都建立起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财政部门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案经费和举报投诉奖励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非法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向监察人员下达罚款任务,违者,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把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要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在职培训和集中培训办法,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五、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与同级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认真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实行专人负责制,对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登记,分类处理,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要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对重要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实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要认真搞好专项监察活动,特别是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的劳动保障年审是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力措施之一,各地要继续抓好这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建筑、矿山、服务行业及非国有企业为重点,努力扩大年审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依法办事,善待职工。

七、努力推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制度。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规定,我省今年将在全省推广试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用人单位遵纪守法、合法用工情况,拟在企业诚信信息网上公布,以便求职者查询。通过这一制度的推行,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营造诚信社会和诚信贵州打下良好的基础。

八、积极探索建立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在省直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和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切实建立和完善“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制度,从源头上防堵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九、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形式等内容。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查处不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能。

目前,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离《条例》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下大力气抓好基础工作。首先要加强监察工作的基础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执法文书,强化监察案卷的管理;其次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交流和管理工作,注重收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加强对典型案件、疑难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第三是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改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条件差的地区也要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尽可能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办案必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