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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35号),现就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明确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我省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得到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把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省发展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服务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在稳定办学规模的基础上,以深化改革和提高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元办学格局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形成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期间,继续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1∶1,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普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1∶1。中、高等职业院校为社会输送200万名毕业生,为农村、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200万人以上,各比“*”期间翻一番。认真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和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到2010年,使我省技术工人队伍中具有中级工技能水平的达到45%,高级工以上的超过15%,全省城乡劳动力素质明显提高。
二、强化政府的引导和调控,增强职业教育入学和就业的竞争力
(四)努力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坚持政府导向、多元筹资、集中财力、择优扶持原则,各市有重点地办好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和1—2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对欠发达县(市、区)骨干职业学校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到2010年,全省建成200所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下同),2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形成职业教育的品牌和竞争力。
(五)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奖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扶困资助范围从“低保”家庭子女等五类学生,扩展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给予免交学费。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院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奖学金。对就读省内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本省学生免交学费。
(六)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普职教协调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引导,促进初中毕业生普职教合理分流。充分利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地区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和合作办学。构建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学生就业有路、升学有望。
(七)严格劳动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抓紧制定和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八)切实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对各行业职业领域具有绝技绝招、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在行业和企业的关键岗位推行“首席工人”制度,建立全省范围内“首席技师”的评选制度。加大对优秀技能型人才的宣传力度,每年表彰、奖励一批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九)加强职业院校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先进的办学理念、合理的专业设置、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齐全的教学设施、良好的育人环境为目标,大力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使职业院校成为本地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中心、企业职工的培训中心、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中心。高职院校还应当成为当地产品开发、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究中心。
(十)加大专业建设力度。根据我省产业结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推动职业学校的专门化建设,形成部分综合性职业院校和一批工程技术、电子信息、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商贸旅游、医药化工、护理服务、农林水牧等专门化学校。积极扩大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类等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规模,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规模效益。加强人才需求预测,压缩长线专业招生,新增一批经济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十一)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以培养紧缺人才、提升技能水平为目的,建设一批为学生校内技能培训服务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到2010年,国家和省级中职实训基地达到100个,高职示范性实训基地达到40个,切实解决职业院校实训条件差、实训工位不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设一批既能承担学生生产实习任务,又面向社会开放的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
(十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重点培养一批既有教师资格又有职业资格的“双师型”专业教师。到2010年,中职学校专业课80%以上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其中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达到40%;培养6000名高技能的专业骨干教师和500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高职院校“双师型”专业教师比例达到80%。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传统的培养模式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开展订单培养和定向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改革职业院校评价体系,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评价标准。
(十四)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建立由行业协会、企业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审核专业和课程设置,指导学校的专业教学工作。按照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原则和强化技能训练的要求,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和技能训练方法,开发校本教材。实施分层次教学,建立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实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体系。
(*)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全省各地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建立500家职业院校学生校外实习示范基地,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单纯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教学、实习以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并为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十六)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课,参与学校教学改革。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建专业、实训基地、研究中心和经济实体,或组建职教集团。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承接企业产品加工,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认定。
(十七)加快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步伐。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都应允许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八)创新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确立“能力为本,德育为先”的新理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学生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创新机制和载体,建立全体教师参与、面向全体学生的德育工作机制,使教学过程与育人过程紧密结合,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办职业院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改善教师队伍的结构,非师范类毕业生、工程技术人员有资格应聘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并录用的,允许在试用期内取得教师资格。制定有别于普通教育的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实行分类单独评审。各市、县要按照评审权限建立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已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相应评审条件的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可兼评与现工作岗位紧密相关的第二个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也可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五、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构建多元办学格局
(二十)认真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优化培训结构,提升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工作制度落实、资金到位、管理规范、进展有序。充分发挥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优势,积极承担培训任务。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对应届回乡初高中毕业生进行6个月到1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具备就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建立健全以县级骨干职业学校或成教中心为龙头,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以村、厂教学点为基础的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和社区教育网络,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企业要把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鼓励和支持在职职工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大中型企业的高技能人才要立足自主培养,中小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以校企合作方式培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为企业职工培训提供服务。支持企业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二十二)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优势,分层分类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一批企业家、有培养前途的企业优秀中青年管理骨干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使他们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能领导企业创新发展的职业经营管理人才。重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能力建设。
(二十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
(二十四)认真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必须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督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二*)积极鼓励、扶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扶持,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要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招生、创建示范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对于政府补助的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公办学校同样的有关助学奖学政策。鼓励民办职业院校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检查,制定切合民办学校实际的办学水平评估标准。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提高我省职业教育的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
六、加大领导和扶持力度,切实保障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二十六)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真正做到认识、领导和措施“三到位”。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省里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省教育厅负责牵头职业院校教育和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工作;省农办负责牵头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牵头企业职工培训、农民工培训、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牵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加强相互配合,统筹管理职业教育。
(二十八)实施“*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为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重点解决我省职业教育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市、县政府为主,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在全省组织实施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行动计划、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行动计划、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行动计划、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九)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县两级教育费附加地方可用部分,应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省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安排使用要向高等职业教育倾斜。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生均拨款标准,保证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普通高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或出资办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办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定期巡视检查制度,重点督查各地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普职教协调发展、经费投入、办学质量以及专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准入和劳动力市场的监管,积极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的评估,督促各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