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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部门职能转变
1、健全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全省经贸系统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经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年,按照《*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统一制作行政许可专用章及各类行政许可文书,规范运作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告知、送达、决定;规范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明晰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规程,明确审批各个环节的审核条件、标准、权限、时限和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过程的随意性。
2、着力推进经贸政务公开化。列入公开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开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率要达到85%以上,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开率要达到100%;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除目前的经贸网站、电子触摸屏公开渠道外,还将通过印制《行政审批工作手册》、行政审批事项宣传单等方式公开;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结果的公示、公告。
3、健全行政审批实施后的监管。研究、实践行政审批事项适用书面检查、被许可人自检、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的情形,注重各种监督检查方式的有机结合,注重发挥当地经贸部门的职责,认真受理和解决行政审批的有关投诉,实施对跨市、县从事许可活动的有效监管。
(二)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抓好经贸重点立法项目。全力配合省政府、省人大做好《*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审议,抓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等立法的调研和草拟。将清理修订及废止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与上位法不相吻合的地方性法规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组织好《*省盐业管理条例》、《*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
2、科学编制规范性文件项目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保证质量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规范性文件项目;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程序,抓紧抓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经贸委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排,建立各级经贸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法制机构意见工作制度。
(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1、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修订《*省经贸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开展经贸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工作,将经贸行政执法按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进行分类,明晰各自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内容及要求。
2、规范执法程序,统一行政处罚文书。认真落实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的告知、听取意见、说明理由、听证和救济制度,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经贸执法工作。
3、建章立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经贸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的质量,制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严格执法,规矩处罚。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向省申请成立经贸综合执法机构,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相对集中,由专门一个机构行使,与行政审批职能分开。
(四)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1、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经贸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上下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统计制度,省经贸委将对各市经贸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建立办案协作制度,省经贸委在办理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请各地协助调查、取证,各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需要,省经贸委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
2、创新机制,以复议促立法、执法和普法。一要关口前移,建立预防行政复议和诉讼发生的机制,把好法律关,做到防患于未然。二要加强反馈,将复议和诉讼中暴露的问题,及时总结、反馈给业务处室及各地经贸部门,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推动依法行政。
(五)加大学法用法制度建设
1、启动“*”普法工作。制定全省经贸系统“*”普法规划,明确经贸系统普法指导思想、目标和内容,部署“*”普法工作;成立经贸委“*”普法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机关普法活动,加强对基层经贸部门普法工作的指导。
2、健全学法制度和考核制度。一要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突出抓好依法行政基本知识和行政许可法等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二要重视和加强对经贸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经贸法律工作的要求。经贸系统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切实负责,提高能力,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