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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号,以下简称2号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和省政府有关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及高校企业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为大力推进我省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以下简称产业规范化建设),促进高校科技产业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我省高校科技产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方向,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协调发展,把高校科技产业作为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作为高校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2.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般规律,积极引导和推进高校科技产业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要正确处理高校科技企业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发展需要规范,规范促进发展;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兼顾学校、企业、员工三者利益。
3.发展高校科技产业要以本校优势特色学科为依托,以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以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重点,坚持产学研结合。有条件的高校也可以发展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发挥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高校科技企业要为促进学科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作出积极贡献。
二、抓紧落实,着力推进高校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一)加速建立新型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
4.各高校要按《公司法》规定组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要进入高校资产公司,对不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应当完整列出,说明理由,由教育厅核准。
5.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有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
6.各高校要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各高校要组建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述机构的人员和高校资产公司总经理须报教育厅备案。
7.高校校园内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科研代管经费、学生学费以及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项资产,不得作为对高校企业的投入资本。
(二)全面推进高校企业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8.高校企业要建立和实行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要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
9.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是高校企业改制的主要内容。高校企业改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计划、有步骤、规范地组织实施。严禁以权谋私、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各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高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高校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立项。省属高校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他高校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11.高校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动的,要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改制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
12.高校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高校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高校资产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校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暂不适宜以出资形式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经营的协议。
13.高校企业改制应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式逐步消化,稳妥安置学校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依法理顺高校企业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的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理顺和接续高校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高校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和高校稳定。
14.高校资产公司人员应相对独立于高校。除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外,高校资产公司应就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使用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
(三)严格规范高校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5.高校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应以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主。高校资产公司向企业投入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及转让企业股权,均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投入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应予公示并报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审批。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
16.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高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量不得超过高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对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高校的院、系、所、部、处、教研室等一律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原已创办的企业,其股权和资产一律划归资产公司。
18.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19.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其他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20.鼓励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加强与高校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作,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强化小试和中试孵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依法进行股权经营运作,搭建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
21.各高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政策规定。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主要经营者、技术骨干和企业员工入股。
22.高校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撤出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23.鼓励高校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产业岗位之间双向流动。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在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离岗创办科技企业。
三、加强领导、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4.发展高校科技产业,是高校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动高校科技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各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明确学校分管领导,落实或设立职能机构,理顺工作职责,把高校产业改制工作列入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和科技人员业绩的考核内容。
25.省教育厅成立“*高校科技产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教育厅科研处。各高校也要相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高校科技产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校情况尽快制订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科技企业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稳妥操作,确保股权划转的顺利进行。
26.本《意见》所指的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企业是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科技企业。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其他非科技型企业和部(委)属和市属高等学校科技产业的规范化建设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