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劳资集体协商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合理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在我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合同法》第五章针对目前企业工资分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工资调整专项集体合同。上述规定为全面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合理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我省自*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全省已有4.7万多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使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这项制度,对于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调动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当前贯彻《劳动合同法》、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切实抓好。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要求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资分配政策,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
(二)平等协商原则。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得有歧视或将意见强加于对方的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协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经济效益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等情况,认真进行协商。协商议题既要集中反映职工的意见,又要切合企业实际,力求使合同条款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四)利益兼顾共享原则。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坚持以职工为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资分配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力求通过公开、平等的协商,签订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工资集体合同。
三、今后三年的工作目标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正常增长和民主监督三大机制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各方利益分配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总的目标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照市场导向,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要求,重点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地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10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未组建工会的企业,通过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职位(工种)工资标准和分配关系;
(二)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四)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五)职工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
(六)劳动定额、计件单价;
(七)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八)职工福利以及与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各类企业应当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现阶段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保证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相应增长。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制订或修订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每次着重就上述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以便取得突破,不一定每次协商都面面俱到。
企业经集体协商确定按照本年度当地政府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进行计算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列入人工成本,在税前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
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本地区、本行业的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的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
(六)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七)其他与协商决定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相关的因素。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选代表。
企业与工会或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由本企业工会组织委派或由本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席代表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二)发出要约。
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任何一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明确提出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对方接到要约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回应要约,并积极做好协商准备。
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要约书作出答复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征求意见。
要约方在得到对方答复后,应及时向职工通报要约反馈情况。协商双方应就协商内容向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书面形式的集体协商初步方案。
(四)平等协商。
协商双方召开会议,就初步方案开展平等协商。
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等介入,协调处理,促使双方恢复协商,达成一致。
(五)签订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六)审查备案。
工资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集体合同及说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内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逾期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在原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要约,进行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
(七)公示监督。
工资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应在5日内通过厂务公开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在履行过程中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大力推进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要把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大力推进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中规模较小而集中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代表和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订立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性工会或行业(区域)范围内企业工会组织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企业(雇主)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或企业选举产生的同业商会负责人或委员担任。
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基本一致。行业(区域)性工资合同订立后,应当提交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由行业(区域)协商代表组织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即生效。依法订立的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本行业(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
八、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要求
(一)成立专门机构。
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资分配决定的基本形式,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引导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成立由财务、人力资源、生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企业财务状况、人工成本情况、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配备专门的工会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建立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是企业管理公开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基础。企业应当将生产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情况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厂务公开栏、企业报刊、网络等形式向职工公布,保障职工对工资分配的知情权,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三)发动职工民主参与。
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主体之一。职工关注、参与、监督工资集体协商,是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关键;职工的满意度和受益度是衡量工资集体协商成效的主要标准之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依法发动和支持职工采取多种形式民主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活动。
(四)加强专门培训,提高协商实效。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在今后几年内要组织劳动行政、工会、企业劳资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岗位培训,学习《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培训合格者,发给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形成一支精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会协商的高素质的省、市、县(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承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政策咨询、协商指导、谈判、代拟文本等工作。
(五)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
已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地区和行业企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内容、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
九、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的,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部监督机制,将工资集体合同条款进行分解,纳入岗位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要定期开展自查,每年开展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二次;要建立企业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履行情况。
职工应将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打好基础。职工违反工资集体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企业工会或职工个人有权对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提出质询,督促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基础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从建设和谐*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职工工资分配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提请同级政府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完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核心内容,重视研究有关工资分配的政策,深入指导检查,及时反馈情况,形成工作目标趋同、政策指导到位、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针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加强指导,从广度和深度方面不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工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加强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基层工会人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总结、推广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不断提高协商质量。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协商覆盖面。
各级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发动企业参加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纳入企业、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凡符合条件而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企业工会组织,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企业”、“先进工会组织”等的评选,提高企业及其工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