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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着力完善民生保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告7天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保障原则。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逐步并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模式,实行统账结合模式的地区,应逐步向个人账户模式过渡;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培训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障等多种保障方式。
3.保障方式。对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培训就业保障方式为主。对年满35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对其实行“老年生活津贴”的养老补助政策,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4.保障资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经济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其中,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集体承担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从征地补偿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政府补助部分,可以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5.培训就业保障。以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培训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将符合培训准入条件的农村青年统一纳入“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计划,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6.留用地保障。今后征收土地,征地单位要留出或划出实际征地面积的10%—15%用于被征地集体作生产发展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留用地应依法办理将其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用地的费用纳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户籍居民可以与城镇户籍居民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着眼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按连续缴费时间设定在40%—60%之间。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具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各统筹地区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用于补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3.筹资水平。各地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4.缴费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人单位应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金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保当年缴费标准为基数,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干年,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限期满后,继续按期缴费参保。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缴费,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5.财政支持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由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恩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当地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6.管理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协助参保登记和业务咨询工作。利用银行、邮政储蓄等社会窗口,委托办理缴费手续。
三、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1.参保对象。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指我省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各地应于*年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分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2.参保方式。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通过建立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为主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不建个人账户,优先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3.分类纳入。一是对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在*年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二是对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至*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对*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6号)相关规定执行。
4.缴费办法和资金来源。各地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符合上述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所在统筹地区*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其中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恩平市),原则上由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负担25%,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10年后的医疗费用支出,通过扩大覆盖面和发挥各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调剂保障功能解决。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恩平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统筹且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后,再安排下拨。
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1.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年,采用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定额调整与缴费年限补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重点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以及80周岁以上人员予以倾斜。通过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000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450元),保证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逐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和不同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的水平。
3.多渠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总体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的缺口,各级财政要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加以弥补。加快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总体水平。
五、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1.逐步提高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从*年7月起,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政策和标准实施调整,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步提高。
2.着力解决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和*社保年度出现的基金缺口,省财政在原基数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助6000万元(即每年专项补助11066万元);省农垦总局在原基数上再增加安排2000万元(即每年11066万元,含中央财政专项补助4000万元);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每年在原基数上再增加调剂3000万元(即每年专项调剂8066万元),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后仍有缺口的,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安排解决。今后,继续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资、确保稳定”的原则,建立多种渠道、多方筹资解决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长效机制。
3.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扩面征缴和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农垦企业职工应保尽保,确保缴费水平不降低,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垦区和谐稳定。
六、解决华侨农场职工生产生活保障突出问题
1.加快归难侨的危房改造。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每户不少于1.5万元的标准对归难侨的危房改造给予补助,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1.69万户危房改造任务。
2.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华侨农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行业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其中,17个困难华侨农场的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政策的实施范围。
3.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归难侨、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华侨农场中困难群体和困难地区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安排好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4.妥善处置历史债务。对华侨农场因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所形成的非金融债务,包括历年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从*年起三年内分期分批解决,省财政对17个困难华侨农场历年拖欠款的缺口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稳妥处理华侨农场职工的劳动关系。
5.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和华侨农场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规范华侨农场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对华侨农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华侨农场开展招商引资和兴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工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华侨农场职工生活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解决民生问题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实现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