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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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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意见

为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确保“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取得实效,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劳社[*]90号)精神,制订本规程。

一、工作环节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六个基本工作环节:信息收集建库、编制下达计划、组织培训鉴定、提供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核拨、考核验收。各工作环节均必须通过“*省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二、信息收集建库

信息收集主要包括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的收集评估建库两项内容,这是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基础。

(一)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

这项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统一组织,*年12月底前完成,今后每年下半年完成抽查更新一次。工作步骤:

1.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申报,并组织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发放、回收“外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状况登记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1),指定专人审核、汇总上报;

2.市、县组成劳动保障监察、就业服务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抽样检查,通过查验企业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凭证和与企业农民工座谈了解等方式,核实修正用人单位自报情况;

3.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用工申报和抽样检查情况开展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核发《*省就业失业手册》;

4.将经审核的登记表和就业登记情况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和“*省就业失业管理系统”(两系统可切换操作),建立农民工信息库;

5.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台帐,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技能、培训意愿(培训工种、等级、培训机构选择等)、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变化情况;

6.运用省厅确定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定点企业资料,及时跟踪分析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情况。

(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收集建库。

这项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牵头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参与,定期不定期收集评估培训需求信息。工作步骤:

1.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派发“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反馈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2)并负责回收汇总审核上报,用人单位定期自报,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2.向定点培训机构发放“农民工重点培训工种信息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3),并由其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3.公开征集,动员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广泛收集上报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

4.将培训需求信息表录入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

5.评估归类,对培训需求信息进行归类,评估确定每期重点资助培训鉴定的工种和用人单位。

三、编制下达计划

这项工作由各级‘百万工程’与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步骤:

(一)各市领导小组根据省的总体计划要求,综合评估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订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规划(*2010年),于*年8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编报年度计划,每年2月底前各市将当年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下达计划任务,省厅会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全省农民工培训任务,各市于4月底前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和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及定点培训机构;

(四)各市县每季度要根据收集的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制季度分期培训的实施计划,确定每期重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承担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编发培训目录(包括培训工种、等级要求、承担机构和用人单位等);

(五)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各市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培训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六)各市县要留存上述分期实施计划和评估报告供省检查。

四、组织培训鉴定

这项工作由各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参与实施。工作步骤:

(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1.由各市根据省厅《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响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和申请办法。

2.各县区接受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考察复审、认定公示、发认定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认定结果录入“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市按省规定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挡案,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记录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和监管情况,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培训实施。

1.确定培训方式。有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选择自主培训、校企合作培训或委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如与定点培训机构合作要共同制定),明确推荐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培训工种、培训目标、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课时安排、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和个人负担费用等,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培训的定点机构出具同意培训函;

3.用人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

4.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承担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缴交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和培训工种,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推荐;

5.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和同意培训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报名参加培训。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农民工重复参加同一技能等级培训;对已安排培训的农民工不报到的,两年内不得再安排其参加培训。

(三)培训管理和监督。

1.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培训鉴定就业工作台帐,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详细地登记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2.加强学员考勤登记,对缺勤l/3培训课时以上的,给予除名,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补助培训(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每期开班的第一课,农民工培训办要派出工作人员讲授《*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并检查开班情况;

4.培训验收。每期培训班结业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向农民工培训办上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不少于全年培训班次30%的比例抽查现场验收,填写“农民工技能提升资助培训验收表”收表,并将考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年培训后农民工考取证书比率低于90%、缺勤课时超过所有学员应出勤总课时10%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鉴定发证。

1.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学员申报技能鉴定,备齐申报材料报技能鉴定机构;

2.开展初级职业技能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将材料报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中级及以上的,将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省定点培训机构的技能鉴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报批;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时间,鉴定时间一般应在结考试后15天内;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考核后,为通过鉴定的农民工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定点培训机构,并将鉴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五)续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推荐农民工参加培训前,应与该农民工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就业协议(可与拟接收的同一班次的农民工集体签约),明确农民工参加培训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2.农民工参加培训并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所在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应按已签的培训就业协议在1个月内与其变更并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为接收的农民工办理就业登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跟踪督办。

五、提供就业服务

从*年起,全省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参与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步骤:

(一)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或指定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

(二)求职登记的农民工按要求填写求职登记表(全省统一样式,见附件4),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三)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提供指导,开具推荐介绍信(一式三联,农民工、招聘单位和服务机构各存一联),招聘单位见工后,填写同意或不同意接收的回执,由农民工个人交服务机构留存,对未按规定交回回执的,应说明理由并经服务机构核实后,确定是否再提供推荐服务;

(四)就业服务机构定期举办招聘会或开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的,应向农民工发放入场卷,由农民工在入场卷上填写个人简况,凭票入场求职,服务机构留存入场卷;

(五)加快推进输出、输入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接和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工组织培训就业比例;

(六)社会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全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先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免费服务计划,经批准后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免费服务承诺,按计划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六、补贴资金申请核拨

这项工作按《*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具体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组织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会财政部门核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编制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资金预算方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考核验收

这项工作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组织,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步骤:

(一)建立培训质量验收考核体系。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考核指标包括:1.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情况;2.地方财政按省下达任务安排预算资金情况;3.培训效果指标: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4.职业介绍指标:农民工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30%;5.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情况。

(二)考核验收。

1.日常考核: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省农民工培训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查阅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正,受指正的市在7天内回复意见并整改;

2.每年3月份,省厅农民工培训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验收,之前各市组织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3.省可根据情况随时组织实地检查;

4.省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各市要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上季度情况。

(三)奖惩办法。

1.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按年初省下达的计划划拨省补贴资金;超额完成任务且工作效果好的,适当增加当年和下年度省补贴培训指标;工作突出的,给予全省通报表扬(抄送同级政府)。

2.对考核验收未完成省下达任务,或未达到培训、鉴定、职业介绍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减当年补助资金,同时减少下年度省补贴指标安排;并在全省通报。

3.对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除依法查处外,须经整改并达到要求后方可申请开展补助培训。

4.对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定点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民工培训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