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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定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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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定员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府[*]24号,以下简称“粤府[*]2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岗定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队伍稳定、人员精干、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合理和精干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

按照改革后的机构和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岗位不低于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岗位占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确保各种专业人员岗位之间的合理比例。

所有岗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

四、定员方式

(一)竞争上岗

(1)竞争上岗人员范围

竞争上岗人员必须是目前在编在岗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2)竞争上岗人员的条件

1.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2.具有拟任岗位职务所需的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具备拟任岗位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工作经历。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5.身体健康。

(3)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竞争上岗按照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专业考试、考核、组织决定、聘前公示、聘任等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

1.公告

在竞争上岗的人员范围内,竞争上岗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竞争上岗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交的书面材料,考试时间、地点、范围、方法,竞争上岗程序等。

2.自愿报名

拟参加竞争上岗人员根据公告要求自愿报名。

3.资格审查

按照公告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专业考试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考试内容必须紧扣当地以及本行业的实际,重点是农业技术推广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其中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试内容的80%,操作技能要占一定比重。

5.公布考试成绩

6.考核

对竞争上岗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职务、职称、业绩、专业、工龄等六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现实表现的量化考核要充分听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意见(量化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县自行制定)。

7.组织决定

依据竞争上岗人员专业考试和考核总成绩(其中专业考试占40%、考核占60%)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对多人竞争一个岗位的应以最高分者为任职人选,并根据管理权限报乡镇党委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拟任职位人选,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并分别听取乡镇政府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8.聘前公示

将集体讨论决定的拟聘人员在本系统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9.聘用

公示期结束后,对群众没有异议或者异议已经得到澄清的拟聘人员,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对有异议而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到澄清的拟聘人员,暂不聘用,待查清后再行决定。

对匿名的检举信件不予受理。

(二)公开招聘

经过竞争上岗之后,如果仍有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空缺,可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6号令)及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分流人员。

(三)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农业、水利、林业、渔业、农机、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各乡镇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成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岗定员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定岗定员工作;专业考试命题、组织考试、阅卷评分以及成绩公布工作;根据竞争上岗人员专业考试和考核考察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上报乡镇党委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协助县级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等。

五、人员分流安置

(一)现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分流安置:

1.没有参加竞争上岗或者公开招聘。

2.在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中没有被聘用。

3.不能继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二)人员分流管理

人员分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分流人员原属乡镇管理的,由所在乡镇负责分流安置;分流人员原属县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分流安置。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方式

分流人员可以采取安置到企业和事业单位任职、鼓励自谋职业、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点)或经济(服务)实体或者其他途径的方式进行。

六、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岗定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分工一名领导负责,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人员分流安置。要按照粤府[*]2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定员应在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中进行,尽量减少分流安置人员,确需分流安置的人员要首先在内部消化。对于不能在内部安置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要探索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和措施,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办理分流人员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并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等。

(三)切实落实政策。要认真落实人员分流政策,做好分流安置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人员分流安置资金及时到位。

(四)妥善解决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地级以上市人事、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农业机械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本行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顺利完成改革工作。

(五)做好保密工作。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卷、试卷印刷、运输、保管、评卷等,应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违犯保密法规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