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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市农民群众的医疗费
用负担。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照省的要求,现在《*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
》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讲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行以保大病住院和门诊补偿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参合率继续保持95%以上,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
其他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
二、宣传发动
(一)宣传、交费时间。每年8—9月份完成宣传发动工作部署;10—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阶段;11月30日基本完成向农
户收款的工作;12月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各乡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所在县(市、区
)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12月中旬,各县(市、区)进行核查,查漏补
缺。12月下旬,市组织检查,核实上报人数。各地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12月20日前划入基金帐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为
准。
(二)继续实施无偿献血与合作医疗联动。在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组织过程中,向全市广大农户宣传无偿献血的政策法规。凡
当年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可在次年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即每献100ml血补助20元,按献血量200、300、400毫升分别赠予其全家次
年2、3、4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费用(发放交费代用券)。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同时还可享受我市无偿献血优惠政策。
三、资金筹集
(一)2009年筹集资金:每人110元。
(二)个人交纳资金:参合农民每人全年交纳20元,低保户、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列支。
(三)政府配套资金:每人配套90元,其中:中央4元、省61元、市10元、县镇15元。
四、补偿办法
2009年全面提高补偿标准,为方便农民报销医疗费用,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即时补偿,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行门诊即
时补偿。要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效益,适当控制统筹基金结余率,当年结余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
(一)住院补偿。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为70%;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经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转诊县外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补偿比例为60%;未经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补偿比例为40%
。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不低于100元、300元、600元,年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继续将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
倾斜。
(二)门诊补偿。每人按参合资金20元预算门诊统筹补偿费用,在当地卫生院和卫生站实行门诊即时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
销比例为30%,村卫生站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5元,乡镇卫生院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10元,每年每户封顶线为该户筹资总额的200%。五
保户按50%的比例报销门诊费用,不设报销额和封顶线。
(三)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大额门诊病种除原规定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脑中风后遗
症、心肌梗塞恢复期、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Ⅲ期)、肺结核病外,增加白内障手术,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
按30%的比例报销,市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经县合医办批准者除外),年最高限额与住院费用补偿一并共为5万元。报销时间可每季
一次,不实行即时补偿和不设起付线。
(四)大病救助。救助对象为五保户、低保户。申请时需附上证件复印件。
(五)住院分娩。顺产(含人流等)实行定额(300元)补偿,难产、剖腹产则按住院补偿方案办理。
(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婚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50元/人)补偿。
(七)将CT、MR检查和超声碎石费用列入报销范围。
五、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认真落实和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
度和会计制度。健全检查监督制度,严格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帐等行为。合作医疗
基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为减少基金运行风险,各县(市、区)应按制度要求,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
基金总额10%,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临时周转困难。
六、政务公开
县(市、区)、乡镇、村对农民的合作医疗补偿及医疗救助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公布地点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政府和卫生院、
村委会和卫生站,县(市、区)还必须在县政府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受补偿人的姓名、住址、补偿金额和时间。资
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七、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必须执行省医保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和收费价格标准,降低医疗成本,纠正滥
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费
用控制机制。各县(市、区)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推行电脑收费管理,逐步实现与新农合联网对接。
八、工作经费
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健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合作医疗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按参合人数人均不低于1元的
标准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