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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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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指导意见

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市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

负担。为继续做好我市新农合工作,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74号)及省卫生厅

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关于印发*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函》(粤卫合医函〔*〕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讲

2009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行住院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新农合。2009年各县(市、区)参合率按省要求力争达到95%以上,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

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城镇户籍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非农业户籍人口归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工作部署

各县(市、区)2009年新农合工作实施方案于*年8月底前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年9月,完成宣传发动工作部署。

*年10月、11月,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阶段。11月30日基本完成向农户收款的工作。

*年12月,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各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所在县(市、区)新农合基金收

入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收入户。12月中旬,各县(市、区)进行核查,查漏补缺。各镇于12月底前将医疗卡(证)发放到

参合农户手中,并要求签收,签收名册汇总后报县(市、区)合医办备案。

2009年1月上旬,市组织检查,核实上报人数。各地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医疗卡(证)签收、12月30日前划入基金帐户资金

和电脑录入名单为准。

三、资金筹集

(一)2009年筹集资金:每人110元。

(二)个人缴纳资金:参合农民每人全年交纳20元,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列支。

(三)政府配套资金:每人配套90元,其中:中央4元、省61元、市、县两级25元。

四、补偿办法

2009年全面提高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适当控制统筹基金结余率,当年结余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

(一)住院补偿。镇、县、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70%、60%、40%。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

一般不低于100元、300元、600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起付标准和方法。年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二)门诊补偿。按省要求从2009年开始统一实行门诊统筹补偿制度,不再实行家庭账户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门诊统筹实

施办法,报销比例应达到30%以上,并设立次封顶及年封顶线。

(三)特殊疾病、慢性病补偿。按《关于印发*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46号)文件要求继续实行

特殊疾病、慢性病补偿。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增加补助50元。难产、剖腹产的住院分娩,剔除住院分娩费

用后,其他并发疾病治疗医药费用按同级补偿比例给予报销。

(五)参合农民被犬类咬伤,接受狂犬疫苗(国产)注射的,给予一次性60元补助。

(六)县外住院制度。

1、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凭县内定点医疗

机构介绍信到县(市、区)合医办办理同意转院手续;因外出务工、探亲等原因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委

托家属或亲友在2个工作日内到县(市、区)合医办办理住院告知和其他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同意转院和告知等手续的,不予办理

住院补偿。危急病患者来不及办理上述手续住院者,可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2、因病情需要到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住院治疗的,须经县(市、区)合医办同意并办理相关住院手续后方能办理住院补偿,

否则不予办理住院补偿。

(七)住院补偿办法。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仍实行即时补偿;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办理住院补偿时必须提

交住院发票原件及参合相关资料;每个参合农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含两种)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补偿。

五、资金管理

认真落实和执行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06号),建立

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健全检查监督制度,严格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新农合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

假帐等行为。为减少基金运行风险,各县(市、区)应按省要求,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用

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临时周转困难。

六、政务公开

县(市、区)、镇、村对农民的新农合补偿及医疗救助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公布地点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镇政府和卫生院、村委会

和卫生站,县(市、区)还必须在县政府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受补偿人的姓名、住址、补偿金额和时间。资金收支

、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七、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必须执行省医保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和收费价格标准,降低医疗成本,纠正滥

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费

用控制机制。按省要求,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律实行电脑收费管理,实现与新农合联网对接,如在2009年4月1日后仍未实

行电脑收费管理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八、工作经费

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健全新农合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新农合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按参合人数人均0.5元以上的标准

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