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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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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完成院校教育之后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在经过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毕教委”)或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认可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中,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

专科医师培训分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所有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进入培训基地进行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的人员(下称住院医师)。

第四条鼓励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住院医师完成培训。鼓励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本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五个统一: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方案、统一培训基地标准、统一考核办法和登记手册、统一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省毕教委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和部分地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省毕教委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省毕教委办公室委托*省医师协会承办专科医师培训的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医院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第八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省毕教委认可、公布;认可、公布办法由省毕教委另行制订。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十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实施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依据省毕教委认可的培训基地种类和规模,制定招收住院医师的条件和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并自行组织做好招生工作。年度招生计划于招生前一年的12月底前报省毕教委,并在每年的8月将招生工作有关信息报送省毕教委备案。

第十二条普通专科培训招生以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为主,也可招收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亚专科培训主要招收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自本指导意见公布前已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在开始试点的3年内,亚专科培训可招收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试合格的临床医师。

临床研究生毕业人员须经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

第十三条普通专科医师培训阶段时间为3年,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省毕教委认可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医疗实践为主,第一年必须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完成普通专科培训并经统考合格者,由省毕教委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为1~5年,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卫生部毕教委认可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亚专科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6~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完成亚专科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条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工作档案,培训相关内容应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录。

第*条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组织符合条件的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指导。在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考试考核

第*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应全面检查核对住院医师的《培训登记手册》,对完成培训细则规定内容的人员,按照培训标准要求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包括公共科目考核、日常考核、轮科考核、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条件按照《*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条住院医师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培训内容的,培训时间顺延;完成培训内容后再进行考试考核。对在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者,培训基地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省毕教委对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组织的考核进行不定期的指导、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基地给予限期整改,对在整改阶段无明显改善的不再认可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单位支持、个人分担、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保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需要的经费,要为受训医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包括住宿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要负责保障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应为带教医师提供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住院医师与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住院医师的人事档案放入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和法定节假日休假等待遇。医院应为住院医师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及医师执业注册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

依据《*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自本方案公布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基地招聘研究生进入相应阶段的培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至少有1年以上三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临床科室的临床实践时间;

2、按照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要求已完成相关病例、病种的实践;

3、通过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临床能力考核,并以此作为进入相应培训阶段的依据,确定培训年限。

二、培训目标

经过培训使住院医师达到“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所要求的普通专科医师或亚专科医师水平。

三、培训要求

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政治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专业理论:根据普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以及本学科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方法等临床知识和临床技能。掌握重点传染病基本防治知识,能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病例。

4、掌握循证医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5、专业外语能力:掌握一门专业外语,能初步独立阅读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和文献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口语交流能力。每小时能笔译专业外文书刊2500个印刷符号。

6、人文医学:尊重病人、关心病人,具备较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专业理论:根据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系统掌握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新进展,并能与临床实际相结合。

2、临床技能: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掌握本专科主要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技术,熟悉门、急诊专科疾病的处理、危重病人抢救,能独立处理某些疑难病症,能胜任总住院医师的工作。

3、专业外语能力:掌握一门专业外语,能比较熟悉地阅读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和文献资料。具有较好的外语口语交流能力。每小时能笔译专业外文书刊3500个印刷符号。

4、教学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并能承担医学生的见习、实习和进修医师或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教学工作。

5、科研能力: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6、人文医学:在医疗实践过程中给病人予人文关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四、培训年限

普通专科培训阶段为3年。亚专科培训阶段为1~5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无论任何理由请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培训期限延长一年。

五、招生办法

各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依据省毕教委认可的培训基地种类和规模,制定招收参加培训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生。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招生计划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并自行组织做好招生工作。每年8月将招生工作有关信息报送省毕教委。

六、培训方法

以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采取从事临床医疗实践工作为主的培训方式。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轮转的方式,第一年必须实施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培训基地主任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以参加亚专科的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6~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七、培训内容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公共科目学习内容和时间如下:

1、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参考学时数12学时。

2、循证医学:参考学时数8学时。

3、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参考学时数8学时。

4、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参考学时数8学时。

5、医德医风:参考学时数8学时。

6、人文医学:参考学时数8学时。

(二)临床实践培训内容按照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养标准细则的要求实施。

八、考试考核

(一)内容

《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内容按卫生部统一要求,含工作态度、医德医风、医学法律知识、行业服务规范、相关专业理论、临床技能、病历书写、临床思维能力、专业外语、临床科研能力、临床教学能力等。

(二)考试考核方法

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公共科目、专业理论等主要采取笔试方式,临床技能、临床思维能力等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

(三)考试考核类型

1、公共科目考试:对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科目和组织形式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简称省毕教委)确定。住院医师应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的第3年参加公共科目考试。

2、日常考核:住院医师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容如实填入《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带教老师应定期审核后签字,作为住院医师轮转与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以及参加阶段考核的依据。

3、轮转与年度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年度培训后,由培训基地主任组织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进行考核,重点检查培训期间的临床业务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完成培训内容的时间与数量,将考核结果及有关奖惩情况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4、阶段考核:

(1)普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主管部门依据普通专科培养标准相关内容,组织公共课及临床实践技能考试或考核。

申请普通专科培训考核者,应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和《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登记手册》。

(2)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毕教委对其完成培训情况及医德医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申请参加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省毕教委将审核通过的住院医师名单报卫生部毕教委,卫生部毕教委依据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的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技能为主的考试考核。

申请参加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者应提供《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亚专科培训阶段登记手册和省毕教委审核证明。

(3)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及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限顺延1年。

(4)对未按要求完成培训内容或考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九、证书发放

参加普通专科培训,并按规定完成所有培训项目,经考试考核合格,由省毕教委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参加亚专科培训,并按规定完成所有培训项目,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

*省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场所,是根据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及《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可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科室。

第三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

一、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教学条件

1、必须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临床师资队伍。

2、必须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3、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

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2、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提供培训对象的工资和补贴,保证给予与本院同年资职工的同等待遇;

2、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3、提供必要的住宿等生活条件;

4、妥善解决人事档案和工龄;

5、积极协助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

6、与培训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7、保证培训结束后大多数培训对象离开基地。

二、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每个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2;每个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1。

(二)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临床科室,认真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毕教委讲认定(包括复审)的申请。

第六条认定步骤

一、形式审查

省毕教委办公室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专科基地,由省毕教委通知申请单位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培训基地,省毕教委初审通过后,报卫生部毕教委。

二、实地评审

(一)普通专科:省毕教委组织评审团,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进行实地评审,讲评审意见,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

(二)亚专科:省毕教委协助卫生部委员会组织评审团,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三、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在半年内整改并接受复审。不合格的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审批结果由省毕教委在*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讲复查申请。

亚专科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卫生部毕教委公示。

五、公布

通过评审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毕教委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名单与招生规模由卫生部毕教委公布。

六、再认证

培训基地评定周期为5年。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讲再认证申请,省毕教委根据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亚专科培训基地由卫生部毕教委进行再认证。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七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要求开展专科医师培训。

第八条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3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九条省毕教委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定期对全省的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将给予表彰。对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保证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