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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水产养殖生产的发展和水产品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与境外及国内各地区间的水产养殖品种交换日益频繁,养殖生产规模迅速扩大,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为水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创造了条件。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滞后,致使我国水产养殖疫病频发,流行范围不断扩大,危害程度日趋严重。近年来,我国出口欧盟的贝类和观赏鱼都先后受阻,经济损失巨大。据专家评估,我国每年因水产养殖病害造成的损失达上百亿元,水生动物疫病已严重制约了我国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强对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提高我国水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产品竞争力,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启动水生动物防疫工作,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水生动物防疫监管机制,控制我国水生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达到控制、减少、预防、以至消灭的目的,
推动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
一、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国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促进我国水产养殖生产健康发展、维护水生生态系统稳定为目标,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防疫执法队伍,制订和采用科学、简便、高效的水生动物防疫方法和标准,使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在我国的发生和流行逐步得到控制、减少以至消灭,为社会提供丰富、健康、安全的水生动物产品。
二、水生动物防疫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水生动物防疫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水生动物、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根据部畜牧兽医、渔业两避联合发文(农牧药发[*]26号)的精神和有关具体工作的协调意见,提出以下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组织框架。
(一)筹备成立全国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农业部牵头,负责起草全国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修改意见;研究制订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计划;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二)成立“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委员会水生动物防疫标准化分委员会”。“分委会”
主要负责提出水生动物防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等建议;组织起草、审查和修订水生动物防疫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水生动物防疫标准的宣传、释义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的国际交流和协作等活动。“分委会”接受部渔业局和畜牧兽医局的双重领导,“分委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病害防治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三)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农业部渔业局的职责为:
(1)参与起草、制订水生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计划等,根据国内水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提出、修词‘水生动物防疫的疫病名录,经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指导各省(市、区)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组织有条件的省(市、区)进行水生动物防疫监督试点工作。
(3)负责编制全国水生动物防疫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委员会水生动物防疫标准化分委员会”的工作。
(5)制订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考核任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6)牵头组织全国水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划定疫区,制订全国性的水生动物防疫应急方案和控制计划,组织扑灭重大疫情。
2.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为:
(1)依照水生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辖区水生动物防疫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起草、制订地方水生动物防疫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指定并监督管理辖区内水生动物检疫机构。
(4)组织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制订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5)建立疫情报告体系,负责本辖区疫情的调查、收集及通报。
(6)组织对水生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相关的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7)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查和任用工作。
(四)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及技术能力,科学地设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水产养殖重点地区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应设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在所辖区域内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非重点养殖生产地区或技术力量不足的县、市可以合并设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由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并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水生动物检疫工作。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各级病防中心(站),不宜另设新机构。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由同级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符合条件的检疫检验仪器和设备;
4.有符合要求的病、死鱼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5.有检疫检验工作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应保障落实措施。
三、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对象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对象是指水生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非传染性病原造成的病害不包括在内)。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水生动物疫病分三类:一类疫病,是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在国家规定需要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疫病基础上,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在生态环境、养殖品种和模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地方的水生动物防疫名录。地方水生动物防疫名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水生动物检疫标准及检测技术
水生动物防疫技术标准的制订原则是有利于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和正常贸易活动的开展。对国家规定需要开展防疫工作的水生动物的检疫,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并以此作为执法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又需要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经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鼓励在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中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我国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在人员、装备和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条件较差,为使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检疫等工作能迅速有效地开展起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当前应重点推广防疫检疫技术中商品化快速检测技术的使用,逐步提高各地的水生动物防疫技术水平。
五、水生动物防疫监测、报告和汇总分析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科学、全面的掌握水生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情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认真组织,逐项落实,尽快建立起高效、快捷的疫情报告和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水生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发展态势,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可能地避免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生动物疫情上报材料的审核。水生动物疫情的公开和对外交流活动中应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泄露我国新发生的、未经农业部正式公布的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水生动物防疫监测、报告和分析的主要工作:
1.建立水生动物疫病逐级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水生动物疫情,县级以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报告疫情。受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病害防治中心负责汇总全国的水生动物疫情,逐步形成县、地、省、总站病防中心四级疫情报告系统。水生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农业部渔业局负责组织制订《水生动物疫病报告管理办法》,指导开展此项工作。
2.考虑到与当前国际兽疫局(OIE)采用的水生动物疫情季度报告制度相协调,逐步建立国内水生动物疫情季度报告制度。报告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填报。
3.编制专门的中国水生动物疫病数据库。组织专人对分散在各种专业杂志和期刊的论文当中的水生动物的疫病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尽快完成和实现对疫病原始材料的整理和科学分析。对疫病数据库的开发、维护应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并配备较为先进的设备和
专业技术人员。
六、水生动物疫病划区管理
为了促进活体水生动物的健康有序流动,防止跨地区贸易时造成病害的传播,有必要对水生动物疫病进行划区。通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收集、分析、研究病害、地理、水文等方面的材料,逐步实现对全国的水生动物疫病进行划区。
根据OIE(国际兽疫局)《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规定,水生动物疫病划区可分
为三种类型:无病区、监测区及感染区。
1.无病区指经过有意识的监测而未发现有某种疫病的区域。
2.监测区指疫病的可疑地区,其内水生动物的流动应进行管制,同时进行高度的疾
病控制和监测。一旦出现可疑的疫病暴发,应立即进行调查。经证实后转为疫区。经数年监测而确定无某种特定疫病,可以转为无病区。监测区常被用作是隔离无病区和疫区的一个重要手段。
3.感染区是指被证实存在某种疫病的地区。
活体水生动物在不同区域间的移动管理原则是:在健康状况相等的区带间自由移动,或从较高健康水平处往较低处移动,但不能从较低处往较高处移动。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全国的水生动物疫病划区情况,该情况是水生动物
防疫工作中防疫执法人员判定检查对象是否来自疫区的唯一标准。
七、地区间引种的风险分析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引种行为的实施人应增强对水生动物跨地区引种风险的认识,逐步建立起完备的风险分析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实施。对于首次引进的外来种,要给予高度重视,并按要求严格检疫,引进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种苗的质量管理,将水生动物疫病的检疫作为种苗质量检验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水产种苗销售、使用和推广的监督管理。新品种引进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推广。
八、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水生动物检疫分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应配备相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全国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应以现有的全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体系为依托,广泛吸收水产科研、教学及外系统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参加,形成国家、省、地、县四级技术保障
网络。
检疫实验室按检疫技术水平和工作内容可分为:
1.常规实验室:配备有基本的病原检验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按时完成样品检验和出证,负责日常的检验工作;
2.中级实验室:配备有较先进的病毒、细菌和寄生虫等检疫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为常规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3.参考实验室:具有国内和国际上水生动物病害研究的先进水平,具有先进的检疫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是判定试验结果的权威机构,并负责开展新的检疫技术的研究。
检疫实验室拟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制订相关资格标准。对于某些不具备全面检疫能力,但在特定水生动物疫病方面有较高研究和检疫水平的实验室,可以进行专项资格认证,承担相应的检疫工作。
九、水生动物防疫应急计划
依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水生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一)如发生一类水生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将疫情逐级上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水生动物、水生动物产晶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水生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发生二类水生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通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捕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水生动物、水生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三)发生三类水生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扑灭和净化。
以上(二)、(三)所称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二类、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一类水生动物疫病情况的规定办理。
为有利于各有关方面在水生动物疫病暴发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有必要制订更加详细的水生动物防疫应急计划。根据疫病流行的范围,水生动物防疫应急计划分国家、省、地、县以及养殖场等多个层次。应急计划应对疫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的具体任务有明确的划分,职责要落实到人。基层养殖场的应急计划应作为其发放养殖使用证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要求对疫病治疗、管理、报告、死亡动物及养殖用具和废水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在应急计划中,应对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进行适当的补偿。
十、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和管理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是我国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法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管理,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制订《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考核任用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地执行。水生动物检疫员经考核审查通过后领取统一的执法证件。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考核应按照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考核标准试题库,主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
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将逐步纳入兽医技术系列,评聘兽医师资格,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渔业局将共同研究制订评聘办法。
《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水生动物防疫证章管理
水生动物防疫人员在实施检疫工作时应依法行政,出示统一的执法证件和出具统一的检疫消毒证明。
具体管理办法是:
1.水生动物检疫员证、章:
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提出水生动物检疫员证、章数量,由部渔业局统一发放。证、章按农业部要求统一印制。根据水生动物检疫员考核结果,由部畜牧兽医局和渔业局联合发文,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持检疫证到各省畜牧主管部门盖章,盖章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员证:
拟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省(市、区)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试点工作方案及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员证的报批程序将另行规定。
3.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根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结果,执法人员出具统一的证明。(1)水生动物产地检疫证明;(2)出县境水生动物检疫证明;(3)水生动物运输工具消毒证明。以—亡证明由农业部渔业局统一管理发放,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领取,有关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水生动物防疫单据按照国家关于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填写。
十二、水生动物防疫的收费问题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在国家统一的检疫收费办法未出台之前,各地应积极争取制定本省的水生动物检疫收费办法。对于违反防疫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的具体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款依照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