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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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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

省人民政府:

“*”计划以来,我省人防工作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人防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防工作认识不足,影响和阻碍了人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结建”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9号文、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9号文,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号)、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89〕建防字第472号),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从颁布“结建”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一律按现在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人防重点城市要把“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人防、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施工许可证。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行使职权,负起责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结建”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市要根据国家和广州军区的要求,成立“结建”执行机构,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四、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此文下发前已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如数退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