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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局《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对审计组的廉政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现根据*年2月4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就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检查的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处室、审计组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在向被审计单位寄发审计通知书时,坚持同时寄送“廉政征求意见函”、《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六项纪律》,寄送的资料要素要齐全。
二、审计组在进点前,分管处长、审计组长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每个审计项目要指定一名兼职廉政监督员,并报监察室备案;兼职廉政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制“审计组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报监察室备案(附件一);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的具体廉政事项,审计工作结束后提醒被审计单位填寄“廉政征求意见函”(附件二);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及时建议审计组长进行表扬,并向处室领导及监察室书面报告;
(四)发现违规违纪的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五)针对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审计组长、处室领导和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组在进点后,要在被审计单位的办公网、布告栏等地方公布有关信息(审计内容、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审计工作纪律和监督电话及联系地址等),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附件三),公告信息应保留至现场审计工作结束。
四、纪检组、监察室要深入审计一线了解审计组遵守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和文明审计、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的情况,征求被审计单位对我局加强审计组廉政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纪检组、监察室采取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监督和静态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督,即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随机选择审计项目进行现场监督,在项目完成后再抽取20%左右的、未进行过事中了解情况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纪检组、监察室进行事中监督,要事先通知审计组所在处室、分管局领导及审计组,由审计组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对违反廉政纪律规定及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节较较轻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廉政纪律的,在全市审计系统予以通报;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违纪政纪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并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审计组廉政纪律有关规定的,年终考核时,个人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所在处室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对落实审计组廉政纪律有关规定好、模范遵守审计纪律、事迹突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全局范围内进行表扬,年终考核时作为评选优秀等次和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