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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维护我局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顾问的聘用原则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实行“统分结合、资源共享、加强监管、提高绩效”的原则。
2.局宣传和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的统筹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等工作;局属单位在法规处指导下,负责各自聘用的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监督工作。
3.建立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由法规处选择2—3家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纳入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原则上在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中选择。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名单另行确定,并根据工作实际调整。
二、法律顾问的聘用程序
4.局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由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代表局与所聘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局属单位在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名单中聘请法律顾问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所聘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在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名单之外聘请法律顾问的,须经法规处审核,报分管该单位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所聘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5.《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一年一签。续聘法律顾问的,必须按照本意见第4点规定办理。
6.法规处在审核拟(续)聘法律顾问时,应当对拟(续)聘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资质、信誉、能力、专长、实绩、收费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必要时咨询市律师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
7.法规处负责制定相对统一的《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明确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各单位可以在《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根据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约定其他内容。
8.《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法律顾问在聘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经济活动、签订合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以及接受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内容。
9.局属单位正式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后,应当向法规处报送一份备案。
四、法律顾问的使用管理
10.局机关和聘用法律顾问的局属单位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切实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
11.局机关聘用的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为局机关自身涉法问题和局属单位报请局机关解决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但必要时,法规处可以委托局机关聘用的法律顾问为局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12.局属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但必要时,法规处可以协调局属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为局机关和局属其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13.局进行涉法重大决策、开展项目策划谈判磋商、草拟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书以及处理其他涉法事务时,由法规处请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决策参考。
14.聘请法律顾问的局属单位进行涉法重大决策、开展项目策划谈判磋商、草拟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书以及处理其他涉法事务时,应当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连同单位对法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相关文件一并存档,需要报局审定的一并上报。
15.局机关或局属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时,由法规处对拟签订的合同草案进行审定,必要时由法规处报局领导审定。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律师,原则上在局机关或局属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选定,费用予以优惠减免。
16.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委托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进行诉讼、仲裁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应当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规处或局属单位提交案件的书面分析报告及对策建议(其中,局属单位收到法律顾问案件分析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报法规处)。法规处收到诉讼、仲裁案件分析报告及对策建议、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告局领导,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法律顾问指出。
五、法律顾问的费用管理
17.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原则上按每年3万元计。个别局属单位因业务复杂、工作量大等原因,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确需超过每年3万元的,经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业务单纯、工作量不大的局属单位,或者同一律师担任两个以上局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应当控制在每个单位每年1—2.5万元之间。提倡和鼓励对慈善、福利机构等免费给予法律援助。
18.局机关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的费用,由法规处视案情按优惠减免原则与拟聘律师进行商洽,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局属单位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的费用,由单位视案情按优惠减免原则与拟聘律师进行商洽后,连同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一并报法规处审核,必要时报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
19.对收费合理、服务好、素质高的律师,优先委托其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和续聘其为法律顾问。
20.法律顾问费用和专项费用,按照“谁聘用、谁列支”的原则负担。有特殊情况的,经法规处和计财处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后,采取共同分担的办法解决。
六、法律顾问的绩效管理
21.常年法律顾问应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向所聘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反映服务绩效的工作日记(清单)并汇总为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所聘单位提出评价意见报法规处审核;专项法律事务律师,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15天内,向所聘用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材料,由所聘单位提出评价意见报法规处审核。
22.法规处应如实评估记录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事务律师工作情况,纳入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管理,作为审核聘用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23.法律顾问有未按约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服务质量差、出现严重失误、不提交或不及时提交诉讼、仲裁案件分析报告、不提交或不及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及服务绩效工作日记(清单)等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法规处记入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
24.法规处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及聘用单位工作情况交流会议;不定期了解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5.凡因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局或局属单位利益受损的,不得再次聘为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事务律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