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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穗字[*]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同)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居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广大居民群众当家作主,调动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将为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确保居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区服务管理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队伍优良、职责明确、服务管理规范的自治组织,在创建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有效对接与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要求,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机制。老城区社区,继续完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各个工作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政府行政协管协办工作和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模式。“城中村”改制社区和商品房住宅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站,配备专职人员,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由社区居管理。
(四)财务自主权。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组织居民活动经费、社区所得赞助资金及政府部门“费随事转”的有关工作经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管理和支配。有关财务核算可由街道设置专账代管,实行单据报销制度。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收支情况。
(五)不合理工作拒绝权。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工作有权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现阶段主要承担本意见规定的工作,未经区、县级市政府批准,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经批准和确认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的工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并将委托内容向居民公示,同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拨付相应的费用,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分派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
(六)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专职人员的撤换等,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经1/5以上选民或1/5以上户代表或1/3以上居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解聘不称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建议;街道办事处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不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提出罢免建议,对不称职的专职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由社区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决定。
三、组织开展社区建设,创建平安和谐社区
(一)制定发展工作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建设平安和谐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社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协调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关于社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协调有关部门维护社区教育、文化、体育、福利和信息化等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创造条件组织和开展社区便民利民、简易物业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保健康复、居家养老、就业和再就业、星光老年之家、教育文化娱乐体育等服务工作,逐步健全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引导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
(三)开展社区创建活动。按照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文明社区、绿色社区、平安和谐社区等各种有利于提高社区文明程度的群众性创建活动。通过宣传发动,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意识。
(四)开展社区文体和公益活动。协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法培育、建立和发展社区兴趣性、公益性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平安和谐社区建设。
(五)开展义工(志愿者)活动。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义工(志愿者)工作站,引导和动员单位和居民注册为义工(志愿者),组织开展经常性、制度化义工(志愿者)活动。
四、协助开展社会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一)协助民政、残联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捐助、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提供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名单;指引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社区内弃老弃婴和虐待妇孺、残疾人及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行为,及时劝告和制止,并报告和协助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查处。协助残联做好扶残助残工作,提供残疾人专项救助、医疗救助的申请名单和新发观残疾儿童名单,并指导社E残疾人协会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和治安管理工作。动员社区内各单位和居民搞好治安防范,开展治安联防。发现社区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违法违规观象,及时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助做好社区内防范和处理邪教等各种非法组织活动的工作。
(三)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社区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与社区义工(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广泛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验奉富的退休干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热心调解工作的社区义工(志愿者)加入到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重点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的矛盾调解工作。要建立维稳、调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做好社区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指引服务,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禁毒、扫黄打非等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消防、交通、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开展消防、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制观念。
(五)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防灾救灾、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退管等工作。协助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风、防震及防其他灾害工作,配合开展抗灾抢险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协助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本社区内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协助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房管部门做好*市双特困户租赁住房补贴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义务献血工作,负责对社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助做好社区侨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内华侨、港澳台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妇女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和计生部门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公约》,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掌握社区内婚育和有关健康动态,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建立计生人口管理资料档案,做好人口统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助辖区内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教育部门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对本社区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适龄儿童不能适时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及时对其家长进行教育劝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及教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和对未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清查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
(八)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登记等工作。协助做好本社区人口普查、征兵登记、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工作;协助统计部门按时完成经政府批准的社区各类普查、统计调查任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协助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网络,配合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和整合工作。
(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督和消费者维权等工作。发现无照经营、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协助下岗职工、残疾人、困难群众等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业务。
五、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搞好社区管理
(一)配合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按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协助组织实施;协助市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绿地和树木,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绿化、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协助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发现社区内有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二)维护社区环境,做好环境保护、市容环卫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保洁队伍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对社区内设置、维修各类管、线、亭、台、牌、栏等施工行为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章问题,及时报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人员整改,并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查处。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维护社区内商业经营秩序,制止商铺占道经营、乱摆卖现象。对内街设置肉菜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凡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设置而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告知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污染扰民等情况进行查证。
(三)协助做好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工作。对社区内建筑施工单位破坏周边环境卫生或阻塞交通、损坏道路等不文明施工行为,以及社区内闲置工地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发现社区内有危房,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置送达拆迁裁决文书或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派代表到场作为证明人。
(四)协助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内交通安全监督,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问题,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对社区内乱停乱放和内街内巷夜间机动车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改正的,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五)协助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定期审查社区内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居民事务工作情况,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监督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负责调解小区居民群众的投诉。对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配合街道办事处推进物业管理。对未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城区,由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小区内失业下岗和“4050”人员,领取低侏、离退休人员,实行以治安、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自我管理为主体,灵活、简易、经济的简易物业管理模式。
(六)协助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社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饮食单位和集体食堂,发现社区内有非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和无证经营饮食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配合街道办事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除“四害”和消毒防疫工作。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
(七)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消防部门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消防部门查处。发生火灾时,配合消防机构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灾。
六、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依法行政和社区管理水平
(一)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职权,凡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责,未经批准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职能部门在社区的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工作实施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和居民的投诉,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收集情况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核实处理,跟踪处理情况并及时向社区居民通报。
(二)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区推荐居民代表参加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居民代表会议,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居民的重要事项要向居民代表通报,居民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街道办事处在社区行使行政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公开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处理和答复。
(三)对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传媒等公共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回复。
七、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一)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各区、县级市要继续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的达标建设工作。市财政安排专款补助各区、县级市加快办公用房的达标工作,各区、县级市也要落实资金,确保到*年底,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使用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对新建的居住区,要抓好落实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建配套标准和位置,提供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并按市政园林部门批准的配套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社区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和配套绿化的落实和使用,协助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配套或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进行查处。
(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经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党建经费和社区专职人员的工资、兼职成员的补贴等支出,按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规模大小,以实际居民户数(居住半年以上)计算,1,000户以下每月1,500元,1,001户至2,O00户每月2,00O元,2,001户至3,000户每月2,500元,3,001户以上每月3,000元,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内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社区组织居民活动的经费每月不少于500元,由区、县级市财政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租金和水电费参照民用标准收取。
(三)落实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逐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工作奖励机制。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兼职成员的误工补贴,由区、县级市财政负责,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四)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人员的培训。各区、县级市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区党建、民政和社区建设、社区治保、警务和社区消防、计划生育、文化、卫生、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等,并结合高等院校开设的社会工作课程,开设专题讲座,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逐步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规范社区专职人员选聘、培训、考核等程序,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管理办法,招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发挥街道各类社区服务中心作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站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特别是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其在政务服务、社区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承担部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及社区建设的有关任务,通过“一站式”的政务服务,减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过多的行政协管协办工作任务,更好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