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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收使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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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收使用意见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55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下列意见

一、自*年10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缴纳。

建筑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退还。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做好相关工作。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退工作由市墙革节能办负责,也可委托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工程的专项基金征收工作。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市墙革节能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四、收取专项基金(预收、退费、结算)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59号)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市墙革节能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及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墙革节能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经市墙革节能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六)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七)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表。

六、市墙革节能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七、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

(二)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三)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

(四)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八、建设单位清算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十、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建或改造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及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三)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项目、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及再生资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执法、调研、培训和宣传;

(五)各区县级市负责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管理经费;

(六)代征单位及人员管理费的支出;

(七)表彰和奖励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专项支出。

(八)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等六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十一、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革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论证,符合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市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市墙革节能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市墙革节能办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验收。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十二、市墙革节能办应根据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需要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三、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革节能办和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增城市、从化市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