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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指导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50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原则
(一)要以努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基本目标,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下同)需求,结合资源环境条件的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既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又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同时兼顾发展面向低收入群众的保障性住房。
(三)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根据国家对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
(四)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二、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可行性,住房建设规划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住房现状、需求和供应分析
1、当前城镇住房状况分析:包括住房建筑面积总量、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按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自住、出租、闲置的面积和比例;直管公房的面积和出租情况;城镇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情况。
2、近年住房供应和销售情况分析:近五年住房供应、销售、空置的总量、套型结构和空间布局情况。
3、住房需求分析: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住房需求调查情况,分析“*”规划期内各类住房的需求情况;划分低收入群体和住房困难标准,分析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范围和解决的方式。
4、住房供应分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已出让和计划出让的建设用地情况,分析规划期内可供应的住房建设用地量和空间布局。
(二)住房规划
1、预测“*”期间各类住房需求。
2、提出规划期内每年度各类住房建设量和需安排的建设用地供应量。
3、提出各类住房套型结构控制的要求和落实原则。
4、安排各类住房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并落实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图上。
(三)近期建设安排
明确今明两个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各类住房的建设量、土地供应计划、项目的区位、用地面积、套型控制要求和建设进度安排。要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布局的具体区域或地块,并列表明确地块或项目的套型控制要求和各项规划控制指标。
三、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职责分工
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房地产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协调,了解当地国民经济社会“*”规划和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期间和今明两年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和储备计划。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住房建设规模和套型结构要求。具体是:组织进行住房需求调查;分析存量住房和近五年住房供应、销售、空置和空间布局情况;科学预测“*”期间各年度各类住房的建设量,提出套型结构控制的总体要求;提出今明两年各类住房建设计划。
规划部门负责落实住房建设的空间布局。具体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基础,安排各类住房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明确各类住房建设量及套型结构控制要求,并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图上标注;其中今明两年的住宅建设规模、套型控制要求要分解到具体区域或地块。
四、住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公布
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会审,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年9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