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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根据《*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态公益林范围和面积的核定
(一)以县(包括县级市、区)、省市属国有林场、*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为单位,按照*年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时规划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和地籍小班,进一步核实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并编制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
(二)核定生态公益林时,应将生态公益林划分重点生态公益林(包括自然保护区、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第一重山的水源林、水保林和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国防林、科研林等)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三)各县场局对原规划不合理的生态公益林小班可作适当调整,但原规划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保持不变。核定的小班、面积和经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各县场局生态公益林调整、核查的结果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各县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小班经省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六)生态公益林核定后,省、市、县各级政府应逐级签订生态公益林责任书,省、市属国有林场(农场)与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生态公益林责任书。生态公益林责任书样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一)以县场局为单位,按划定的综合管理保护责任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市属国有林场(农场)的管理人员由林场(农场)按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县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作为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实行专项管理。
(三)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多种形式,把个人经营的生态公益林转移给集体或国有森林单位经营,确保经营权的长期稳定。
(四)各地应以封山育林自然演替或依靠人工促进的办法,逐步使林分郁闭度在经营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达到0.7以上。到2010年,全省一、二类生态公益林面积要提高到90%以上。一类林指生态功能好的林分,物(树)种丰富协调,密度大,林相整齐,林木生长良好,覆盖度达80%以上的天然次生林或人工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多层林;二类林指生态功能中等的林分,树种比较单纯,林层结构简单,林下植被稀疏,但林木生长正常、覆盖度达60-80%的天然或人工阔叶林、针阔混交林、针叶混交林;三类林指生态功能差的林分,树种单一、生长不良或不适地适树、密度低、覆盖度低于60%的林分。各县场局应结合生态公益林面积核定,以小班为单位调查确认现有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等级。
(五)重点地段的江河、水库周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区,应当提倡封山育林。需要人工造林促进或更新改造的,不得炼山或全垦造林。
(六)生态公益林区内的二类林应通过补植、套种尽快提高功能等级;三类林必须限期进行人工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逐步提高功能等级。
(七)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造林、补植、套种和更新改造,应营造阔叶树(不包括桉类、马占相思纯林)或混交林。尤其要大力发展以乡土树种为主的阔叶林。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种植珍贵乡土树种。
(八)全省沿海(包括沙滩、滩涂、第一重山)防护林基干林带应选择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强的树种进行造林、更新改造,并保证林带不留缺口。
(九)生态公益林区的更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造林。
(十)以县场局为单位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区,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来源的地方,经济林占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得超过15%。
(十一)禁止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的,必须按《*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异地划定同等面积的生态公益林。
(十二)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必须逐级申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
(十三)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确需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生态公益林区内的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应控制在省定的标准内。
三、生态公益林资金的使用
(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补偿对象: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补偿标准:省按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每亩安排省级补偿费2.5元,今后将视财政状况增加安排。各市、县可根据重点和一般的生态公益林以及不同功能等级,结合市、县配套的补偿资金,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补偿条件:凡以县场局为单位完成生态公益林核定、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了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护人员、制定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给予安排省级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的来源及拨付:补偿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同意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安排预算。各市、县配套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同级政府同意核定的补偿面积安排财政年度支出预算。补偿资金统一由财政通过预算渠道拨付给下级财政和本级林业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省级补偿资金由省统筹3%用于省直国有林场地方配套补偿资金以及生态公益林专项信息系统管理等费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的部分,主要用于同级政府确定的对当地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生态公益林重点项目建设。
(三)省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的部分,重点用于韩江、北江流域水土保持林区重点项目建设。
(四)省原定从*年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的1000万元,改为从财政支出预算安排,重点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区重点项目建设。
(五)第3、4两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并纳入省级林业事业费年初预算。
(六)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资金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四江"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年度重点工程实施计划,报省计委审核后确定。
四、生态公益林资金的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补偿计划和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对计划执行影响较大时,可报请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三)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资金,实行报帐制。每年10月底前,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将自查落实情况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年度检查中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单位,暂缓拨付省级资金;连续两年均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将调减省级资金。对年度检查中,完成质量高、配套资金落实的单位,省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计划时将给予倾斜。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四)对没有落实配套资金的市、县,省将扣回所拨专款,并调整下年度计划。
(五)严禁截留、挪用建设、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予
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年度预算、建设计划执行中,如遇未能落实的事项要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