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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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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创新,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切实保障和支持文化公益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在全市掀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建立多元有效的文化公益事业投入机制

(一)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投入。根据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发展文化事业的决议要求,市、区、县级市财政安排的文化事业经费,应不低于当地财政总支出的1%,并保证不断增加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

(二)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共同做好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博物馆(院)、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增加投入。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项目由市文化部门逐年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作出安排。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古村落等的保护资金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安排,并动员社会力量投入。

(三)建立政府文化采购制度,提高文化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和各区、县级市在编制部门预算中分别建立文化和文物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核定数,由文化行政部门以公开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采购文化艺术产品、文化项目、文化文物科研成果等等。鼓励文化单位参与竞投,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成本管理,推动文化单位提高成本控制力和投入资金的效益。

加强文化投入资金的有效监管。各级财政、文化部门对专项经费的投入实行追踪问效,对使用效益采取科学的评估、监测、跟踪检查等监管措施,促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鼓励社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发[*]41号文件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五)鼓励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剧场、电影院、博物馆、文化中心等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其税收按现行文化事业和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一)进一步放开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独资、合资、股份合作、联营等方式,引导非国有经济成分投资经营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音像制品业、实用美术业、文化中介业、文化会展业、文化信息业、艺术品业、艺术教育业、电影业等领域。对非国有经济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信贷、上市融资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以需求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加快文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文化资源的整合。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包括文化与非文化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逐步形成拥有文化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型文化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文化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三)对国有自收自支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以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实现国有资产增值。鼓励文化企业集团跨地区发展、跨行业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项目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积极引导中小型文化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托管、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促进一批中小型文化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发展。

(五)积极为国有自收自支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创造有利的条件。国有自收自支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在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人员的安置及经济补偿等方面,参照现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改制前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问题,可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或资产兑现中解决。国有自收自支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用工、分配和人事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

(六)鼓励和扶持文化中介机构的发展。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文化策划咨询、演艺、展览、影视制作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引导他们按照文化艺术的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积极拓展文化营销服务,向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七)充分发挥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在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

(八)采用高薪聘用、续建档案、兼职等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优秀文化人才,并在住房补贴、户籍、生活待遇、家属随迁及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九)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允许从业人员以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生产要素参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收益分配;鼓励有特殊才能的文化专业人才和文化管理人才占有文化企业的股份。

三、加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改革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体制,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通过合作经营、市区联动、中外合资、贴息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文化设施建设的资金。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投标等方式,投资经营文化设施。

(二)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

(三)多种方式、量力而为改造旧的电影院、影剧场。根据*市文化基础设施系统专项规划的要求,由市文化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屋危破、布点不合理、设施落后、经营规模小的电影院、影剧场(包括经租房、代管房)分类进行布局调整;对布局不合理、经营规模小的电影院、影剧场进行置换;充分发挥区、县级市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和参与投资改造电影院、影剧场,集中资源建设新的电影城和剧场。

(四)由市文化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市文化基础设施系统专项规划,并纳入*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文化广场作为重点,按人口比例规划配套兴建社区文化中心。各级规划、文化部门要认真推动规划的实施,加强对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利用的指导。

(五)市政建设、小区开发征用的文化设施,按照*市文化基础设施系统专项规划的要求,落实"拆一还一"政策,进行原地或易地重建,或给予弃产、弃租补偿。复建的文化设施面积必须不少于原有文化设施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