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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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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发展意见

根据*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我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措施及组织领导制度等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主要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信息中心或营运机构等)设在本区,税收由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前3年内属有关权威机构的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全省100强民营企业总部;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1个以上,且第三产业中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并年纳税额400万元以上,工业中年产值5亿元以上并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或市级以上区域性总部(新引进总部侧重税收标准,下同);

3、年产值10亿元以上并年纳税额4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并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业、建安类及其他现代服务业(不包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规模企业。

4、在本区注册纳税的新上市企业。

5、在*市内其他区已设市级区域性总部的,在我区不再认定为总部企业。

具体认定工作由区经贸局负责,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协助。总部企业的统计及工作由区统计局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二、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奖励

(一)新办总部企业是指企业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未满一年,符合本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包括新办或迁入企业,以及当年完成上市的企业。

(二)对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总部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具体由区经贸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协助):

1、商贸类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5%、20%、25%给予奖励,一定两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物流类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工业类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4、建筑安装类及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5、对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租用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一年租金30%的补贴,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6、对在本区注册纳税的新上市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上述一种形式的奖励。

(三)新办总部企业对区财政的税收贡献,原则上按企业入驻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核算。

(四)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总部企业奖励。

(五)奖励审核程序。

1、新办总部企业的奖励采取企业申报制度,由企业在迁入本区的一年内,向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入驻我区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租赁合同或业主证明等)、申报资质和申请报告。区经贸部门评定总部企业在每年3月截止,并确认当年申报初审名单,提供给区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2、区税务部门当年4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提供新办总部企业的名单初审意见、纳税情况及相关资料。

3、区财政局根据该资料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计算其税收留区部分,区经贸局根据区财政局提供数据形成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奖励资金由区经贸局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到受奖总部企业。

三、对纳税贡献大、增长快的驻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

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评出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前5名及增速前5名的总部企业,各奖励10万元。增量部分前5名与增速前5名为同一企业的,只奖其一。本项奖励不含奖励期内的新办总部企业。

(一)对该类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从2009年起每年核定一次;

(二)区经贸局、区统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协助,于当年4月底前联合审定总部企业纳税留区增量部分前5名及增速前5名的总部企业名单;

(三)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向区财政局提供企业两个年度的纳税情况,由区财政局计算留区部分,区经贸局据此形成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奖励资金由区经贸局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到受奖总部企业。

四、对总部企业载体出租主体的奖励

(一)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写字楼场地直接出租方进行奖励,按所引进总部企业对我区当年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二)奖励采取申报形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奖励申请报告,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区经贸部门进行申报。区经贸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0月前回复申请人,并形成奖励方案。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

建立服务总部企业“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规划报建、工商税务登记、年检办税、环保审核、招工备案、社会保险、卫生许可等方面事项时,有关职能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及提供优质服务。新办企业总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由区经贸部门协调海关,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企业总部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优先纳入客户协调员企业制度和便捷通关通道,实行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手续。

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将旧有物业升级改造成写字楼,引进总部项目或发展工业设计、创意产业、信息服务业等总部性产业。规划部门争取市支持落实《*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允许先使用后土地改性,逐步实现功能升级发展为总部经济的载体。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吸引工业企业将外设的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迁入综合工贸园区。

六、各街道建立区域内总部经济统计制度与重点服务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发展总部经济的力度。重视辖区内总部经济资源调研,掌握空置商业用地、写字楼等商务资源情况、重点企业和分支机构情况、总部企业的发展情况等,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加强与区域内商业楼宇的联系,密切关注辖区内总部企业的发展动态,倾听企业的呼声。完善总部企业服务制度,及时为有需要的总部企业提供适当的指引与服务,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一流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