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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服务和保障*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新权益
1、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做到有案必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济。
3、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执行的快捷通道。接到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情况紧急的,当日立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受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安排开庭,优先安排执行,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诉讼前和诉讼中,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侵权嫌疑人财产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5、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对权利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侵权嫌疑人拒绝交出其控制的证据、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仅要判令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以体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
7、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法院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裁判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可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搜查、强制审计等措施。对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8、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期间继续发生重复侵权行为的,一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监督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发挥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维持,防止侵权人以诉讼为名拖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10、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应当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应当重判的坚决重判,用好用足法律,进一步增强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
11、加强刑事处罚中财产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剥夺、限制功能,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12、完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公诉与刑事自诉的界限与衔接,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判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权行为,告知权利人到公安机关立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刑事公诉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区品牌
13、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问题,协调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各个环节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14、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态势,逐步解决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编制,在全市两级法院构建起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15、积极探索“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架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南山区法院探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新机制,发挥集中审理的专业优势,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方便权利人行使多重的救济权利,保证知识产权审判中不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16、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归口执行制度。整合执行力量,在法院执行部门成立执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职小组,负责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财产刑部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17、加快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优先从精通法律、熟悉国际公约和条约、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的人员中培养、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同时有计划地面向社会招调一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人员,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适应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需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培训,造就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
18、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与知识产权审判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法院审理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咨询。同时,探索专家证人制度,完善专家证人出庭的办法。
19、优化知识产权审判的陪审员队伍。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评判专业技术问题的独特作用。
20、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及审判实际,开展系统的调研活动,对于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标准化工程,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实现同样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互协调和社会效果的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司法保护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社会联动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1、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执行公开工作,为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提供便利。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外国驻华机构代表旁听庭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建立知识产权审判网,2006年底前实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逐步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22、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指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23、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选派优秀法官为企业和科研机构开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题讲座,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逐步积累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
24、加强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与*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逐步达成共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