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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援助规范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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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援助规范建设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建设,提高我市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司法部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化建设的范围

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机构的对外形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办公场地和条件;经费管理;岗位职责;法律援助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指派;法律援助行为;律师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监督;案件的结案和归档;法律援助表簿册;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业务培训;宣传报道和理论研究。

三、机构的对外形象

办公大楼外和机构门外应挂有显著的机构名称牌,并设有明确的路线指示牌,以方便群众来访;

设置接访服务台或设置滚动电子显示屏,告知来访群众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房号、值班律师、机构值班工作人员等重要信息;

在咨询室外配置一定数量的桌椅,方便来访群众等候和

填写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表格;

在显著的位置公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流程、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法律援助应递交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和姓名、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各工作站的地址、咨询电话、查询电话、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在显著位置摆放法律援助指南等宣传资料;公示本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种类等业务进展情况。

四、机构和人员

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均设立为行政单位。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依托司法所、街道办或单独设立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在编人员和政府雇佣人员。编制人员应当全部到位。在编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80%以上;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50%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应有2人以上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法律援助工作站至少有1人专门负责法律援助事务,且必须是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五、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

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面积应保证在500平方米以上;有

独立的、每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来访接待室和电话咨询室并配套建设无障碍通道;有独立的办公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有一间不少于2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专用汽车一辆以上;电话人均一部,其中长途电话每间办公室一部、咨询电话与投诉电话各一部、电脑每人一台并能上网;打印机不少于5台;传真机3台;复印机2台。

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面积应保证在3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每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来访接待室和电话咨询室并配套建设无障碍通道;有独立的办公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有一间不少于20平方米左右的会议室;专用汽车一辆以上;电话不少于每两人一部,其中长途电话至少2部,咨询电话与投诉电话各一部;电脑不少于4台并能上网(可根据人员编制予以调整);打印机不少于2台;传真机1台;复印机1台。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保证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挂牌和接待台;有对外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专门的或可供援助站工作人员使用的汽车、能够上网的电脑、长途电话、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

六、经费的保障和管理使用

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业

务需要予以调整;法律援助机构必须设立专门帐户;法律援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支付法律援助律师服务的各项补助必须制定具体的支付办法并经主管部门和相关财政部门批准。

七、岗位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和人员情况定岗、定人、定责并予以公示。

八、接待来访和法律咨询

建立来访和来电登记制度、援助律师值班登记制度、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值班登记制度;

咨询、接待室必须公示值班律师职责、值班律师守则和受援人须知。

九、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

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应当由专人进行登记,并应发给申请人受理回执,回执应载明申请审批的期限和查询审批结果的方法。

十、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应根据法律援助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定统一的审批标准。

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必须有统一的审批表;接待律师应

在审批表上填写主要案情、意见和签名;审查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在审批表上签名并说明自己的审查意见、理由和依据;审批人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是否给予援助的意见并签名。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结果应在援助申请受理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十一、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指派

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指派应有专人负责;必须制定《援助案件和事项指派办法》;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援助事项,应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必须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和指派;人民法院和上级部门指定援助的案件,则可以直接登记和指派。指派承办人应向援助律师发放书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须知》;向受援人发放《受援人须知》、《受援人意见反馈表》。

十二、法律援助行为

这里的法律援助行为包括值班、代书、单项法律事务调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

代书、单项法律事务调查等法律援助行为也须经援助机构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

援助机构对各种法律援助行为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化标准。

十三、律师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监督

律师接受援助机构的指派所实施的法律援助行为均属法律援助服务。

援助机构应指定专人对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律师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监督可以采取向办案单位征询意见,向受援人发放意见反馈表,旁听援助案件开庭,等多种形式,并进行书面记载和登记。其中,法律援助个案必须有受援人的反馈意见,其他监督形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十四、案件的结案和归档

援助案件的结案和归档应有专人负责;应制定援助案件结案和归档制度;办理结案手续应由律师或人在结案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结案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符合归档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援助机构应于受理结案手续次日起,一个月内将办案补贴发给办案律师;结案手续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在10日内将结案材料移交档案室归档。各援助工作站指派的案件,可以在办完结案手续后一个月内交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归档。

十五、法律援助表簿册和规章制度

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站在咨询和接待、律师值班、中心工作人员值班、案件受理、案件审批、案件

指派、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办理结案手续、群众来信和投诉、文件文书、案件调查、宣传报道、统计信息、档案登记和查询、固定资产、印章管理等方面,应制作和使用统一内容的表簿册。

援助机构应当贯彻执行省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检查办法》《法律援助结案、归档管理办法》《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来访规则》、《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信函处理规则》以及即将制定的其他规范化文件。

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岗位职责》、《法律援助内务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和归档管理办法》、《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规定》等在内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

十六、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应有专人负责;设置专门的档案阅卷室;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查询和利用必须登记。市、区两级援助机构的档案管理应达到省、市级标准;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单独建档,案卷材料送交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归档。

十七、信息统计

援助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信息

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应当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十八、业务学习、培训和业务资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援助机构应当保证每年有一定的业务培训经费;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每年除参加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外,应保证本机构每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下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对自愿报名参加法律援助的社会律师,应保证进行一次上岗前的培训。

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应购买和订阅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图书资料、杂志和报纸。

十九、宣传报道和理论研究

法律援助机构的宣传报道和理论研究应当由专人收集和登记;市、区(含援助工作站)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每月至少应上报两条信息,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或报纸刊登;每年应上报一份有质量的调研材料、总结材料或论文。

二十、本实施意见在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含法律援助工作站)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