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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制药的自律性,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实现对药品生产质量关键控制点的有效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各级人员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能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
(二)确保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合法,并且经本企业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用于药品生产;
(三)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处方及工艺生产药品;
(四)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按法定药品标准检验合格,并经审核放行后才上市;
(五)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依法监测并报告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不良反应。
二、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各主要环节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的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1.建立本企业的培训管理规程,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培训工作;
2.制订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3.对企业负责人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药品管理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4.对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GMP管理规程、专业技术知识、职业道德以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5.对企业各岗位操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3次的GMP、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以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七)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物料、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检验及不良反应监测五个关键环节的管理人员的职责。
(八)物料管理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物料管理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物料管理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供应商档案管理;
2.负责从经过审计合格的供应商采购物料;
3.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管理;
4.负责所接收物料按规定申请检验的管理;
5.负责物料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入库的管理;
6.负责对在库的物料及成品的管理;
7.负责在库不合格的包装材料、原辅料及成品的管理;
8.监督仓库管理人员向生产部门发放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及原辅料,向销售部门发放合格成品。
9.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九)生产部门负责人(是指具有医药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从事药品生产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药品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生产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岗位标准操作规程;
2.负责进入洁净区的物料的管理;
3.负责生产设备的使用记录管理;
4.负责生产厂房及设备的状态标志管理;
5.负责执行经过批准的处方及工艺;
6.产品批号管理;
7.负责生产厂房、设备、容器及洁具的清洁卫生管理;
8.负责中间产品的储存管理;
9.负责生产全过程的管理;
10.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完成验证及再验证工作;
11.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指具有医药或者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从事药品质量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人员履行职责及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
2.负责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检验管理;
3.每年组织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计,如变更或新增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必须进行现场审计,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负责药品批生产记录的审核;
5.批准产品放行;
6.每季度对质量保证及检验情况进行分析;
7.组织验证方案的起草及审核;
8.至少每年对本企业生产品种进行一次质量回顾性分析;
9.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一)质量检验人员(QC,是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药品监督部门及本企业培训考核合格,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收样、留样及检验;
2.检验仪器设备及玻璃仪器的管理;
3.检验试剂、试液、培养基、菌种、标准品及标准溶液的管理;
4.留样观察及稳定性实验;
5.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
6.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二)质量保证人员(QA,是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药品监督部门及本企业培训考核合格,负责本企业药品保证工作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取样;
2.组织药品质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及定期对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的审核和修订;
3.生产过程的现场监控;
4.根据企业规定的周期,起草并实施再验证工作方案;
5.会同本企业规定的其他部门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计;
6.用户投诉的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
7.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对本企业执行GMP的情况进行自检;
8.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三)企业负责人(是指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药品生产企业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在本企业执行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2.组织企业内部各个管理部门执行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
3.确保本企业的各部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4.每半年召开本企业药品质量分析会,对半年内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分析,分析内容至少包括原辅料的供应及检验情况,药品生产工艺执行情况,中间品及成品检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情况等;
5.负责组织对药监部门或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四)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在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2.负责在本企业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对本企业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上述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超过5个工作日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履行其管理职责。
(十六)企业应建立确保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制。
三、定期上报药品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告知变更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GMP的要求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在完成自查之后10天内形成自查报告,经企业负责人签署后报市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自查报告至少包括自查的组织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十八)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其药品生产的品种、批号、数量及检验等情况:注射剂生产企业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情况;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情况。
(十九)药品生产企业应监测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除需要立即上报的新的及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外,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上报季度汇总情况,未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须提交零报告。
(二十)药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1.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
2.变更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的;
3.变更药品生产企业的物料、生产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
4.改变药品生产企业的厂房布局、生产工艺和关键生产设备,并已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5.变更原料供应商经本企业审计合格同意,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
(二十一)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检验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企业应对所有药品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实行台帐式管理,建立各个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台帐,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质量管理人员对各岗位执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情况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对所有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三)企业若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影响生产药品质量的,必须立即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十四)药品生产企业需全厂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告知内容至少包括停产原因、停产时间、计划恢复生产时间、停产期间的生产车间及设备管理措施等。
四、加强药品生产的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加强对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管理,采取行政监督及技术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执行下列内容的监管:
1.执行本指导意见,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情况;
2.原料及主要辅料的合法合格性及储存管理情况;
3.执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处方及工艺的情况;
4.关键质量控制点台帐式管理情况;
5.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成品进行检验的情况;
6.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情况。
(二十六)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并进行考核;
(二*)市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政务网站、行业年度会议或其他方式,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进行通报:
1.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
3.未及时报送自查报告的;
4.未及时告知按本规定要求必须告知事项的;
5.对生产工艺关键参数未实行台帐管理的;
6.未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
7.未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上报其他应报事项的。
(二十八)市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实施分类监管。
(二十九)市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约谈:
1.新开办的;
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及质量负责人的;
3.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
5.其他情况有必要约谈的。
(三十)市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十一)本指导意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