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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深化改革、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
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其招生工作方案由各区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招生工作
1、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其居住地所属学区范围内入学。
(2)因特殊情况申请回*市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招生当年的5月中下旬向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户口簿地址一致的房产证。经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可按该地区应届小学毕业生的升学办法安排入学。
2、招生办法(按以下标号顺序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1)学生户口与户主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与房产证地址一致,安排到就近学校就读。学生所持房产证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须提交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学生父母(监护人)双方的无私房证明,否则安排到其父母(监护人)的房产证所在地就近的学校就读。
(2)属本市同一行政区内学生户口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不一致的,安排到房产证所在地就近的学校就读。
(3)学生及其监护人只有户口无房产证的,须提交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私房证明”,安排到其户口所在地就近的学校就读。
(4)因城中旧村改造而搬迁的适龄学生,凭市改建办的证明可在搬迁前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就读,或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现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3、对初中招生办法的说明:
(1)按招生当年4月1日前迁入的户口与登记的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学。
(2)下列情况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①学生或其监护人所持房产证是与他人(非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共有的;
②户主不是学生本人或非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
③持集体户口簿的学生;
④新购房入住的学生(招生当年4月1日以后迁入)及其余学生。
4、初中入学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地址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儿童个人户口页、合法监护人个人户口页”四项内容。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两项内容。
(3)父母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所在单位属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属科级(含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或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居住地镇或街道办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流动人口由现暂住地的镇或街道办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4)在市外借读需回*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小学毕业学籍档案。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中小学的招生地段,并从地域上对相对集中的中小学进行合理分组,严格控制班额,不得人为加大校际间在生源上的差距。
2、严格借读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指符合借读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政策照顾入学,此类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政策性照顾的学生(详见附件)免收借读费。
第二类是普通借读生,即指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学生。此类借读生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指定学校借读。
3、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改革,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合并进行,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珠教考〔*〕14号)执行。
三、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内容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科目按照市教育局印发的招生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的通知执行。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
1、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从参加今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2、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优先招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采取凭初中毕(结)业证书注册入学、多次录取等形式进行招生。
3、拟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学校,须将招生计划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并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
4、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身体条件择优录取,并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高中学生学籍统编号按市教育考试中心录取新生名单编排。
5、各招生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任务后,省、市一级学校可分别按招生计划的20%、10%招收择校生,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
6、凡参加了升学考试因志愿填报不当而落选的考生,由市招考办协调,安排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
(三)实行“降分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降分录取:
1、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免试直接升入我市任何一所普通高中就读。
2、下列各类考生可在低于录取分数线10分内,由市招考办提供名单及考生基本情况给学校审阅录取。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民警)子女以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有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的证明)。
(2)具有*市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按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少数民族考生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珠教基〔*〕3号)执行。
3、下列各类考生可在低于录取分数线2分以内由市招考办提供名单及考生基本情况给学校审阅录取。
(1)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的。
(2)参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科技竞赛获省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者获国家等级运动员称号者(须有省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
(3)四种考生,即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青年(须有区级以上侨务部门证明)。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招委会、市教育局和市教育纪工委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考试中心负责。
2、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招考的有关工作。
(二)大力宣传招生考试政策,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市教育考试信息网等途径有关学区划分、招生考试等信息,向考生提供学区划分、升学考试成绩及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特别是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的目标、时间、复习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注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2、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市教育纪工委将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成立“录取场管理小组”,在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录取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4、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机构、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5、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6、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和学校奖学金管理。各学校进行自我宣传时必须合法、客观、实事求是,学校之间应互相尊重。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的办学经费运作、财务管理政策,不得通过私自减免学生学杂费、用财政拨款和按“一费制”规定收取的学杂费等财政性经费手段给学生发放奖学金。如发现有学校违反以上规定,或接到相关的投诉,经市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将对有关校长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
根据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应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实事求是,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