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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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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最大限度地释放民资民力民智,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汕市发[*]25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区的实际,特以下意见

一、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党的*大精神,实践“*”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区增创新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经济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努力把*建设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热土、民营企业家创业的乐园。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各种经济形式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发展与提高并重、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并举的原则,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工业园区和产业带为载体,以专业市场和专业会展为平台,大力发展壮大民营中小型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民营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全面提高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壮大实力、突出品牌、增强竞争力为目标,培植一批具有区域优势的特色产业,培植一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民营企业产品,形成以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以民营中小企业为基础的民营企业群。

二、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业

(四)全面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三高”农业和物流业、商贸业、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及旧城区改造。积极探索和推进在金融、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资本。对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五)放宽企业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申办民营企业。改革注册资本投入方式,凡申请注册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50%以上的,允许先行注册,余额分期缴纳,限期补足。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和年审手续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所有限制。支持以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参股或兴办民营企业。

(六)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办法。在市场准入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原则上取消。对确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由有关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管;确需继续执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管理、通告相关、并联审核、限时完成”的方式。

(七)降低企业设立成本。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民营企业股权转让,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费用减半收取。企业申办许可、资格认证时,从低收取证照工本费。

(八)民营企业用地审批实行平等待遇。对兴办工业的用地,适用区扶持工业发展若干措施优惠。允许民营经济以个人或企业的身份,依法取得旅游、商业、文化、商品住宅以及公益福利性等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投资经营性用地,享有平等的土地市场准入待遇。

三、扶持引导民营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

(九)实施民营企业30强计划。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每年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区民营企业30强,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30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由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放宽民营企业集团登记的基本条件:登记民营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十)鼓励民营企业走园区经济发展道路。我区现有产业园区要制定规划,积极引导相同、相似、相关的民营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入园民营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继续实行优秀专利项目申请补助制度,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0万元作为优秀专利项目申请补助专项资金。重奖民营企业的品牌发展活动,凡注册商标、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在其向区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年度,一次性分别予以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为民营企业改制、重组提供便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鼓励民营企业收购、重组上市公司。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在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逐步有序退出的过程中,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收购、兼并、承包、托管、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联营、兴办股份制企业和组成企业集团的,取消地区和行业的限制。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

(十四)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大力培育一批专业精、效益好、有市场、有品牌的明星企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相互配套的产业组织体系。

四、重点扶持四种类型的民营企业发展

(*)科技型民营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对已列入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专项发展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在资金方面根据国家部委要求给予配套支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财政一次性分别予以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并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采取股份制企业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40%比例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单位,可按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划出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最高比例可达30%。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资询和人才引进等服务。凡由区政府资助建设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市场导向、公共财政、社会共享、开放管理”的办法,对各类企业全面开放,并实行低标准收费。

支持各级在对现有工业园区进行整合提高的基础上,建立民营科技园区。区科技、经贸、国土、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措施,吸引民营科技企业入园。

(十六)外向型民营企业。放宽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生产性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流通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经核准,即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扶持出口企业的政策,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区外经贸、国税、金融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帮助企业争取贷款贴息资金,缓解民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

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参加政府、行业协会组团的经贸推介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出口指导。民营企业因处理紧急事务出国出境,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给予办理。其中属首次办证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属持证加签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放宽赴港澳商务签证的审批条件,民营企业可按需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可同公有制企业一样申办1年以上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整合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的形式,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进行深加工和保鲜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设备更新改造、农产品加工基地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盐业管理部门对农产品加工(腌、卤为主)企业的食用盐列入计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五、加大民营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八)设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重点用于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区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十九)积极拓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将企业资质状况等纳入评级指标体系。对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民营企业可以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充分利用票据融资,积极对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开展商业承兑票据贴现业务。各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贷款业务品种,在继续做好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同时,通过开办个人创业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贷款等贷款品种,以及实施“银企合作”计划,满足民营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

积极发展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通过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出资,设立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

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优化法制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合法收入。各级政法机关在办案中要注意保护合法企业、合法经营、合法权益,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业务骨干、不准随意冻结企业帐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帐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

(二十一)优化政务环境。开展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清理涉及收费项目的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公开各项服务的程序、时限、条件和承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各职能审批部门要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完成。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社会赞助项目,应由企业自愿参加。

(二十二)优化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构建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企业登记、市场准入、投资融资、土地使用、进出口经营权、项目审批、人才引进、申请证照、收费标准、科研项目申报、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十三)优化市场环境。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各种行业垄断,为民营企业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十四)优化人才环境。区人事、劳动等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打破所有制部门、身份等界限,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在调干、调工立户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聘用。

(二*)优化教育环境。区成人教育机构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要根据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民营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区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支具有创新精神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七、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二十六)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按《公司法》规定登记条件重新登记注册,原有的各类专项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新办理前置审批。其评估、验资手续费用,按国家规定的50%收取;企业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资本金,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民营企业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自觉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定期进行财务预(决)算,不做假帐。不断强化质量监督和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加快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制度,实现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与制度化。发展以相关中介机构为营运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采集、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引导民营企业守信经营。

八、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采取挂钩联系制度、直通车等形式,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抓紧建立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综合机构。要强化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服务,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建立综合服务网络。在区经贸局内部机构加挂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三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评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政府对于市场准入资格的认定、职业技术资格的认定、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等职能可逐步交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渠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区委、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主动为民营经济服务,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区统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发展局等部门要结合贯彻执行《统计法》,做好民营经济的归口统计工作,继续执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

(三十三)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路子,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工会、共青团、民兵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中共*市*区委*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