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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加强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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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加强就业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积极拓展就业空间,努力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以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在区公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等原则,在继续做好体制转轨期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在澄就业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期间,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形成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基本格局;构建规范和完善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管理体系,稳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全面实施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以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共济,力争实现新增就业岗位60000个,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5000人次,分流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30000人次,并努力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三)合理调整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广袤的就业空间和择业渠道。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国玩具礼品城”、“中国工艺毛衫名城”的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优势,继续加强玩具工艺、毛织服装、塑胶化工、食品饮料、五金机械、印刷包装、木制品等为主要行业的轻型、外向工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和政策扶持力度,有效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镇(街道)切实引导和帮助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加强镇域间的劳务合作和劳动力余缺调剂,化解当前我区出现的“招工和就业两难”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二、认真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四)进一步明确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的对象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发[*]36号、粤府[*]3号和汕府[*]53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或转制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需再就业的人员;

3、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兑现优惠政策的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据;发证及兑现优惠政策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的发生。

(六)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国发[*]36号、粤府[*]3号和汕府[*]53号等文件精神,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兑现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属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租赁给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免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上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一次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从业人数扩大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对从事微利项目(项目和范围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的,经区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确认,予以贷款免息优惠,贴息额报区财政核准后,由市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同上。从事微利项目的,报区财政核准后,由市级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七)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给予2万—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所招持证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八)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已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由社会保险事务的机构代为申请办理。

(九)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镇(街道)要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

1、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按实际计算,最迟不超过*年12月31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2、采取各项切实可行措施,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帮助。

(1)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2)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年的岗位补贴。

(3)进一步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帮助推荐就业。

(4)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3、各项再就业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审核及拨付。

(十)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区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切实提高他们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互通平台,实时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提供高效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政策。要积极探索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的新思路,依托企业建立具有“订单式”性质的就业见习基地,强化技能培训和操作能力训练,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十一)坚持“正确引导、公平对待、完善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制度,以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形成城乡并重、体制划一、服务同等的就业服务管理格局。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区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持《手册》《(卡)》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水准和工作效率。要加快区、镇(街道)二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步伐,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完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落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原劳动服务公司)机构问题,理顺工作人员供养关系。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公益性机构的服务效能,积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要积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的补贴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区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给予拨付。

(十三)加强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省、市和区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实行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的统一,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作用。继续推行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切实加强协理员队伍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十四)加快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要继续加强区劳动力市场的功能建设,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一体化,提高城乡信息网络覆盖率,以区劳动力市场为龙头,推动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开展。完善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站,完成远程可视见工系统的投入使用,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竞争就业和创业能力

(*)加快区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基地的建设。要加大对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基地的投入和建设,以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劳动培训中心)为龙头,整合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培训资源,切实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同时,充分利用企业专业培训和吸纳就业的优势,实行区、镇(街道)、企业三方联动,因地制宜开办适合劳动者特点的各种专业技能培训班,全面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及城乡劳动力的综合整体素质,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就业安置工作同步推进。

(十六)大力推进“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全面组织实施省、市、区“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加快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期间,以“订单式”培训为形式,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全区力争培训农村青年8500人,免费培训合格率力争不低于95%,考证通过率不低于80%,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95%。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晋级培训。

(*)积极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在全区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切实提高具有创业愿望及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乡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期间,全区要组织250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区成立创业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按照省、市要求,牵头制订出台创业富民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

(十八)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并支付。

五、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良性发展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全面建立劳动力资源状况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劳动力供求双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相关预案及配套政策措施,通力协作,确保就业局势的平稳。

(二十)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一)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企业一次性裁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裁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政府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二十三)合理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逐步建立城镇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拨付。

六、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下岗职工帮困工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社事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扶持和帮助。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进城务工农民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保关系接续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所欠社保费应一次性予以补缴。困难企业确无能力补缴的,可由职工本人申请停保,经批准后对欠费进行暂挂账处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二十六)继续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将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度,区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二*)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区政府将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原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也应相应调整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介的作用,继续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将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中去,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区政府根据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要继续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特困下岗职工帮困补助金、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等经费,并列入预算。区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二十九)依据国发[*]36号、粤府[*]3号和汕府[*]53号等文件精神,有关扶持政策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