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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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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汕府[2008]79号),进一步改善我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增强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的方针,遵循城市管理与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相适应的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全面提升我区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2、目标:按照*市政府制订的目标要求,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广东省文明城市”,提高市民文明意识,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营造一流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加快建设我区成为*中心城区步伐。

3、基本原则: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原则,形成我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同促进”的协调发展新局面。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障,全民参与”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新格局。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长效的原则,形成“一队多能、综合执法,区、镇(街道)、社区联动、部门协作,依法管理、堵疏结合、全面覆盖”的城市长效管理新体系。

坚持市民参与、市民受益的原则,形成“宣传舆论广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监督有力、社会共驻共建”的城市管理新氛围。

二、明确城市管理职责

4、明确管理职责。城市管理是政府对城市规模、城市设施等系统的开拓以及城市功能完善过程的管理行为,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体制,在我区形成以城区为核心、街道(镇)为重点、社区(居委)为基础、物业小区为配合、专业部门为指导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如下:

(1)区级管理。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在市城管委以及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对本区城市管理进行宏观决策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①根据*市下达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本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将目标分解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落实责任,监督实施。②指导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镇)搞好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工作,建立监督检查

机制,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③及时协调区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解决职能交叉和扯皮以及存在互不管等问题,使城市管理责任全面覆盖,不留空白。④对本区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区职能部门、街道(镇)开展日常监察管理创造条件。⑤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作业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对城区市政、路灯、环卫、绿化等设施的修复和建设。

(2)街道(镇)管理。要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在区城管委以及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对辖区内实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①根据区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结合所辖区域管理实际,逐项组织实施。②全面推行、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实施覆盖式管理。③组织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做好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市容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并做好日常的清扫保洁工作。④不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整治,铲除蚊蝇孳生地,清理卫生死角,有效开展除“四害”活动。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适时发动居委、组织居民进行天面、屋(棚)顶垃圾的清除工作。⑥督促所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公共卫生工作。⑦负责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协助市、区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3)社区管理。社区管理是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单位实行自治的具体内容,其主要职责是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

管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共创文明社区,形成“爱我家园,人人有责”的共识;完成区、街道(镇)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的管理,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

5、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按照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等问题,克服“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徇私枉法的人员要从严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努力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

抓重点整治促城市发展。要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内街小巷、集贸市场周边作为市容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整治城市“牛皮癣”、占道经营、“黑烧烤”、不文明交通行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城市管理“顽症”,坚决查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加强国道、省道、

进出道路和连接各街道(镇)主干道路两侧的市容管理工作,美化、净化环境。(区城管局牵头,各街道(镇)、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分局、工商局、环保局、经贸局、卫生局、交通局、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等有关单位配合)

6、建立城市规划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区城市规划要求,推进户外广告、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夜景灯光、建筑立面、空中管线、屋顶景观等各方面市容规划上水平、上档次。加强对城区及村镇规划监控,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筑,坚决拆除各类违法违规建筑。建立快速查处违法违规建筑工作机制,定期公布规划许可项目,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对新出现的违法违规建筑,一经发现,迅速予以制止和处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区集贸市场、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牵头,城管局、建设局、经贸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7、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和其他建制镇应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对过去城镇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确保消防用水。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牵头,水利局、建设局、消防

大队、城管局、科技局、各镇、街道配合)

8、建立城区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环卫清扫保洁专业队伍的主体作用,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定员、定岗、定责和全额经费包干为主要内容的环卫作业体制。加强保洁力量,加大保洁频率,严格做到全天候清扫保洁,清扫保洁率达到100%;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凡在城区19条主次干道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应与区城管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三包”义务。其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管辖范围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和管理(区城管局牵头、各单位配合)。

9、建立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依照城市管理和集贸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着重解决集贸市场秩序乱、卫生状况差、设施陈旧简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市场秩序要达到划行归市、摊位归区、熟食摊档“三防”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划线定位、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环境卫生要做到随脏随扫,全天保洁,配备足够的环卫设施,垃圾日产日清,落实市场摊前“三包”责任制。市场设施要配套完善,路面平整、上下水道畅通,把维护市场设施的责任落实到经营户。重点整治“里空外卖”、市场周边和一些路段占道经营问题,在热闹地段以及居民密集区,适当规划增设临时集贸市场。(区政府牵头,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经贸局、城管局、*分局、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场物业部门等有关单位配合)

10、建立城镇交通秩序管理长效机制。推行交通综合执法改革,清理整合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城镇道路交通网络建设,完善城镇道路交通功能,定期研究车流、人流的动态变化,科学合理地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有效提高城区路网整体的通行能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城镇公共交通,努力营造良好的城镇公共交通环境。加大交通管理力度,强化动态管理,大力整治违章三轮车、摩托车、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取缔各种非法营运车辆,重点解决车辆乱停乱放。禁止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堵塞消防车通道。整治静态交通秩序,理顺统一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停车场(库)、位专项管理办法,完善停车场(库)、位使用功能,认真实施城市静态交通规划,加快新建停车场(库)、位建设步伐,合理配置、规范路边停车场及加强小区内车辆的停放管理,实行城区机动车辆禁鸣,为我区的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区交通局牵头,*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公路局、港口管理局、城管局、环保局、街道办事处配合)

11、建立城区道路规划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区道路的各种管线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管线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由

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推行综合管沟建设,实行有偿使用。加强对城区道路挖掘的规划建设管理。对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集中审批、集中开挖、围挡作业,鼓励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对挖掘占用城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取城区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区主要道路敷设地下管线,逐步推广管线不开挖施工技术。城区新建、改扩建道路应坚持规范的地名标志,确保建设、规划与配套同步。已建成城镇道路、住宅、公共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完善路标、路牌、门牌、公交站牌等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打造良好城镇形象。(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牵头,发改局、城管局、建设局、民政局、经贸局、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消防大队、财政局、*、交警等有关单位配合)

12、建立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理顺城区卫生监督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五小”经营单位(小饮食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厅)准入门槛,提高发证率,加强日常监管。(区卫生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分局、文广新局、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配合)

13、建立除四害长效管理机制。各镇(街道)、各单位要贯彻治本清源原则,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完善防蝇、防蚊、防鼠设施;定期组织清理四害孳生地,有效降低四害

密度,预防和控制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区爱卫办牵头,各镇、街道、区建设局、工商局、城管局、房管局等单位配合)

14、建立城镇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成果,进一步实施《*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全面改善城镇环境质量。加快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和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的建设,确保正常运行,提高处理能力。广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生态示范区”等创建活动,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区域超总量、容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以及污染严重行业实施行业环保限批;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违法建设,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排污情形严重的区域,实施区域环保限批。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为工作重点,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区环保局牵头,各镇、街道、发改局、经贸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建设局、工商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15、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贯彻“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充实基层一线巡逻警力,提高路面见警率,遏制路面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110接警巡逻车的巡逻工作,在城区主要路段开展24小时全天

候的网络化巡逻,快速接处警。组织打击“两抢”、“打击盗抢机动车”专业队,加强对案件多发路段的便衣伏击,打击现行犯罪。发挥治安联防队伍作用,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多发案区域的巡逻防范。开展“铺户联防一条街”活动,组织和动员沿街铺户群众积极参与治安防范,以小治安促进大治安。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社区居委会积极配合当地*派出所落实社区安全防范措施,开展争创“平安和谐社区”活动,为城区居民创造安全良好的居住环境。(区委政法委牵头,*分局、民政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16、建立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综合整治,加强卫生保洁,完善环卫设施,规范垃圾收集转运,全面清理“牛皮癣”,规范集贸市场的管理,取缔乱摆乱卖和占道经营现象,降低“四害”密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17、建立城镇管理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区政府及各镇、街道要逐步加大城镇公共卫生以及环保设施管理和建设的资金投入。区财政要确保城管日常管理经费和城管专项资金到位,不断配套完善市政设施建设。要确保城市建设维护费、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由区安排全部专项用于城管执法装备和保障城管执法队伍经费的补充。各镇、街道财政也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日常卫生和环境管理。(区财政局牵头,城管局配合)

18、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加

强公民道德教育和建设体系,融入争创“广东省文明城市”以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等活动中。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地进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的宣传教育。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把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分门别类地把宣传教育工作做细、做活,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青少年和外来人员的教育。教育部门要在幼儿园、中小学的课外活动和劳动实践中安排城市管理内容,适当组织学生参与城市管理活动,从小培养文明习惯。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外来务工人员求职的渠道宣传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文明教育。社区要把外来人员聚集地做为宣传重点,开展崇尚文明行为,融入城市现代生活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自觉增强与现代化城市相适应的城市意识、现代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范,自觉维护城市形象。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市管理专题、专栏,大张旗鼓地宣传我区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展示管理成就,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成为沟通政府与市民的桥梁,让舆论与管理互动。建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机制,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出台要实行听证制度、公示制度,通过相应的途径和措施,增进市民在城市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广开建言和监督渠道,积极吸收民智。(区

委宣传部牵头,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19、建立市场化运作长效机制。加大城镇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建管、管养分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新模式,加快城镇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市政公用行业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步子。改革城市投融资体制,公开向社会招标,引进多元投资机制和竞争经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参与城镇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多渠道筹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镇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实现城镇建设可持续发展。(区城管局牵头,区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物价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四、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保障措施

20、加强领导。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区长兼任主任,区政府有关领导兼任副主任,区政府办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部署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督查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并指定一名业务股长为区城管办

联络员,作为区城管办兼职人员,主要负责协调督办本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区城管局将增设城管综合股,负责区城管委的日常工作以及区城管办跨部门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在规建办公室加挂城市管理办公室牌子,由一名街道办副主任兼任街道城管办主任,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21、加强协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城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城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能,强化管理,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城镇管理联络网和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城镇管理整体合力的充分发挥,形成审批、管理、处罚部门及区、街道、居委各级通力合作、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

2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管理规章制度。针对城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现行不完善的城镇管理法规,及时修订或废止与现代化城镇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针对城镇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建章立制,使城镇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加快推进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城镇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失职追究制度建设,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3、加强城管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服务承诺制、执法错案追

究制、行风评议制、绩效考评制、末位待岗制等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顽强、素质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五、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考核措施

24、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监督长效机制。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层层签订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实行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抓好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挂钩。城管委定期按照责任书的目标内容组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5、建立市容管理考评机制。成立区市容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分交通秩序管理组、公共卫生组、市容环境卫生组、宣传组,由分管区领导任各组组长。加强对城区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结合部市容和环境卫生,集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五小行业”卫生管理,除“四害”工作,绿化带管养,交通秩序管理,居民住宅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在建建筑工地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过境公路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园、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卫工程设施管理,窗口单位(汽车站、宾馆、酒楼)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养护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占路为市(含临时集贸点)、“夜市”和“黑烧烤”整治情况,河道沟渠环境卫生整治情况,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

情况,街招小广告(“牛皮癣”)整治情况等项目的市容管理常规考评,制订考评体系,优化考评机制,增强考评功能,建立市容管理考评监督与竞争激励联动的机制,实行行政管理经费与管理效能挂钩。市容管理考评成绩要作为考察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城管工作业绩和城管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由区城管办制订具体考核办法,不定期开展专项考评,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考核奖励。考核结果和奖励情况通过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26、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认真受理*市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转来的各类电话,整合各类服务内容,尽职受理我区居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区管理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务实解决问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的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决策。要逐步建立公众听证制度、建立行风监督评议制度,加强社会对城市管理从决策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区城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监察局、法制局、卫生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市区农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从源头上堵塞经济漏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保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的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联社)。

第三条经联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其财产和向其摊派。

第四条区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经联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联社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经联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如实反映集体的财产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务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做到账务健全,结账及时,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六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筹集和管好集体资产,加强经

济核算,搞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结算、兑现及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财会人员

第七条经联社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等(实行会计制的应配备报账员、出纳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之间不得相互兼职,经联社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任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

第八条经联社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有权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报告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九条经联社会计人员(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农村会计制实施之前,经联社财会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参加三分之二的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办公室考核、批准,并报区农业局备案。若随意更换财会人员或报账员,造成集体账务混乱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联社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调换或离职时,必须办理财务资料的交

接手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办公室进行监交。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财务档案资料一律由现任会计员保管,实行农村会计制的经联社财务档案资料由中心保管一年后,由经联社报账员向会计服务中心办理移交保管,离任会计或报账员不得保管财务资料。

第十二条经联社财会人员要自觉接受培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

第十三条治保主任、经联社的主管会计(报账员)享受与村(社区)党支部委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经联社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运用借贷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经联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总分类账、多栏式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债权债务往来账,有银行存款的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员按业务发生日期进行序时记账,其他账簿由会计员结账时及时登记。实行会计的经联社报账员要根据会计服务中心的记账凭证及时记辅助账。

第十六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多栏明细分类账每年使用一本,不准跨年度使用,其他账簿可连续使用,不必每年更换。

第十七条经联社每年1月10日前应建好新账。每月2日

前出纳员应将上月的现金收付凭证进行清结,填写现金月结表一式两份,连同收支凭证一并送交会计员或报账员核算;每月5日前会计员或报账员必须将上月的财务收支凭证整理核算,登记好账簿,填写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一份装订进会计凭证,一份送交财经负责人,一份报镇、街道农业办备案。实行会计制的按会计制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经联社会计员或报账员每月结账时应对各种账簿记录进行仔细核对,确保账证、账账、账物、账款、账表五相符。

第十九条经联社每月应进行结账。未实行会计制且规模较小(人口500人以下)、业务量较少(每月收支凭证20张以下)的经联社允许其每季度结账一次,但结账期必须有规律,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必须结好上季度的账务。

第二十条凡未实行会计制的经联社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应将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进行汇总,编制资产负债表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办公室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应将全镇、街道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累总报送区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经联社的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必须符合民主议定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每年度末,经联社应组织对本年度集体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各类款项进行清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以非现金结算方式核算进账,严禁跨年度报结账。

第二十三条经联社预付工程款,属包工包料的,一律在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不得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属包工不包料的,购买材料款应于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预付工程款在应收款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四条经联社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收取土地基金,若土地基金非一次性收清,应以用地合同为依据,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土地基金总额核算进账,经联社开具收款凭证按收付实现制为原则,以实际收取现金(或转入银行存款)数额填制收据,严禁按应收总额开收据后由出纳员白条抵库。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联社必须健全现金(包括存款)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账款分离管理,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非会计员(报账员)不得经管收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经联社日常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人口1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3000元,人口1千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5000元,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10000元,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15000元,人口10000人以上的经联社为20000元。

第二十七条经联社的存款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集体存款开立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存款账户要预留财经领导、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的印鉴,确保集体资金管理安全。

第二十八条经联社存款要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不准以融资方式向个体企业和个人放贷,否则造成集体资金沉淀,要由决策人赔偿集体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经联社出纳员违反现金库存限额规定,造成集体资金丢失或失窃,一律由出纳员赔偿,并依法追究出纳员的责任。

第五章收支票据

第二十九条经联社的一切现金收支票据必须使用区农业局统一格式,镇、街道统一印制的专用单据,严禁使用自行购买或印制,严禁白条收付款,否则要依法追究经联社财经领导和出纳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经联社的收支票据由会计员(报账员)保管,一切收支由会计员(报账员)填制,出纳员收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非出纳员收付款的,在该项经济活动结束3天内,人应及时与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镇、街道对经联社票据领用、核销应建立制度。经联社收据存根必须完整保留,作废收据应粘贴完整保存,以便核查。对不按规定完整保存收据的,要依法追究票据保管人的责任。

第六章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联社的集体经济开支由社主任(村〈社区〉

委主任)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管理。审批权限最高限额:人口1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500元,人口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800元,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1000元,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为1200元,人口10000人以上的经联社为1500元。超过审批限额1倍以内的,必须由支部书记核实签章,超过最高限额1倍以上的必须经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社区)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进账凭证必须注明参会研究人数。

第三十三条经联社生产性单项支出30000元以上,非生产性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的,应事先做好预算计划或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办公室审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四条经联社一切支出凭证都必须项目清楚,事由充分,标的明确,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印齐”,手续不全的支出凭证,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员或报账员以及会计服务中心不得进账。

第三十五条经联社收支凭证要保证来源合法。凡支付单位的款项必须由收款单位出具收据,不得自制支出凭证。

第三十六条经联社主任经办的集体经济开支凭证由党支部书记审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由一人担任的社,社主任经办的集体经济开支凭证由“两委”集体研究指定的党支部副书记或村(社区)委副主任审批,同一张支出凭证不得既是经手人又是审批人,如既是经手人又是审批人的支出凭证无效,集体经济不得开支。

第七章工资报酬

第三十七条村(社区)干部是指两委干部,其他为业务人员。两委干部的工资报酬原则以村(社区)自筹为主,市、区、镇三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月工资标准书记不超1000元,副书记、主任不超950元,两委(包括副主任、享受两委待遇的)不超900元。

第三十八条村(社区)两委干部的通讯费补助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补助标准确定,最高限额每人每月书记、主任150元,副书记、副主任120元,两委(包括享受两委待遇的)100元,其他干部80元。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干部的夜餐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元。

第四十条村(社区)干部交通费、茶水费、医药费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交通费每人每月90元,茶水费每人每月60元。医疗费原则上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执行,每人每月可适当补助60元。

第四十一条村(社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车船费、住宿费凭单据报销。出差误餐补助标准最高限额:镇外区内每人每天20元,区外市内每人每天40元,其它地区每人每天60元,到毗邻市出差,其补助标准与市内相同。

第四十二条村(社区)干部补助标准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外,不得巧立名目乱补乱贴(政策规定的特殊岗位、职业补助例外),违者要视为侵占集

体资金论处。

第四十三条村(社区)其它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标准由村(社区)自行确定,其标准应控制在村(社区)两委标准的90%以下。

第四十四条村(社区)两委干部年度岗位责任制奖和完成各项突击性任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奖金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考核奖励办法,对村(社区)干部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村(社区)干部的奖金额。村(社区)干部每年每人的各项奖金累计最高限额为:人口4000人以下的为2200元,人口4001-8000人的为2600元,人口8001-10000人的为3000元,人口10001以上的为3400元。奖金来源,由村(社区)自筹解决。

第四十五条市、区、镇财政拨给农村干部的岗位补贴纳入村(社区)干部的工资报酬总额,村(社区)干部在村(社区)集体只能领取差额部分,不准重复领取。

第四十六条村(社区)干部属于国家(或者镇、街道集体单位)公职人员到农村基层任职的,其工资、奖金、补助等待遇在原单位领取的,可给予一定的交通费、生活费补助。交通费、生活费补助标准最高限额:每人每月350元,其补助由村(社区)自筹解决。

第四十七条村(社区)干部退休及生活保障。在集体经济条件允许的村(社区)可建立干部退休金发放制度,村(社区)干部连续任职15年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休的,按本人的工资报酬百分比计发,书记按90%、副书记和村(社区)主任、副主任按85%计发,两委(包括享受两委待遇的)按80%计

发。未达到退休年龄本人要求辞职或工作不胜任免职(罢免)的干部一律不能办理退休,退休手续统一由镇、街道组织部门核准后办理,退休金由村(社区)自筹负责。办理为镇、街道职工的按镇、街道职工待遇执行。

第八章财务档案

第四十八条经联社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承包合同等应统一由会计员(报账员)专人管理,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并要设立会计专室(柜)。

第四十九条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凭证、账簿、会计移交清册、资产负债表等保存15年,产权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五十条财务档案保存期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财务档案前,先由经联社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单,负责人清单上签署意见,送镇、街道农业办公室复核,报区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镇、街道档案和会计主管部门派员监交销毁。

第五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清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并在销毁清单和财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章民主理财

第五十二条经联社应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经联社的

集体经济收支、账簿、凭证等予以审核监督。

第五十三条经联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由党支部推荐,社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

第五十四条经联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人数确定:人口1000人以下的经联社人3人,人口1000人以上至5000人以下的经联社5人,人口5000人以上的经联社7-9人。

第五十五条经联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应按结账期开展审核监督活动,可实行结账前审核或结账后审核。凡实行会计制的,一律实行结账前审核。

第五十六条经联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违纪行为有权要求调查处理。经联社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经联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次审核账目,开展监督活动,应在区农业局统一制发的登记簿上如实填写审核情况并签名。

第十章财务公开

第五十八条经联社的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公开制度,定期公布集体经济的收支和集体家底情况,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第五十九条经联社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份财务收支情况在公众场所设置固定专栏张榜公布,每年年终应将全年执行财务

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十条经联社财务公开内容、形式应按区农业局制发的公布表进行公布,并把公布底稿保存留档,以备查核。

第十一章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要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对经联社的财务实施检查和审计监督,纠正和查处农村经济违纪违法行为。农村财务审计具有强制性、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

第六十二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财务审计队伍建设,农村财务审计站应配备不少于2名的审计员。审计员要持证上岗,持有农村财务审计员证人员不得随意调换。

第六十三条农村财务定期检查和审计工作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区、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经联社的财务审计每3年进行一轮(特殊情况例外)。实行会计制的经联社一般采取离任审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底前应按经联社的总数安排三分之一的社为年度审计对象,填制年度审计计划表报送区农业局农村财务审计股审定。

第六十四条经联社的财务审计以镇、街道农村财务审计站自行审计为主,区农业局农村财务审计股予以指导和监督,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农村财

务审计站的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报区农业局农村财务审计股备案。必要时区农业局农村财务审计股可直接对经联社进行审计。

第六十五条各镇、街道农村财务审计站每年12月30日前应将年度审计执行情况书面向区农业局农村财务审计股汇报。

第六十六条被审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资料,区农业局农村财务审计股和镇、街道农村财务审计站有调查取证权和封存被审单位财务收支资料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处理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

第十二章农民负担管理

第六十七条经联社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零接待,要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减轻农民负担。

第六十八条农村税费改革后,经联社向农民筹集村务自治经费,应严格按照“一事一议”规定,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每年每人最高筹资额控制在15元以内,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十九条区、镇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农民负担情况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区每年按全区镇级农经人员总数的15%,经联社总数的5%和村(社)财会人员总数的3%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发给奖状或奖励金。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