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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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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我区民营经济的发展,现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我院为发展民营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措施:

一、更新观念,增强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意识

1、民营经济作为一种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源泉。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是全面贯彻中共“*”精神,落实“*”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区检察院要把增创发展新优势,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切实把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上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

2、要结合当前开展公平正义教育和创建“三型”机关的活动,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坚持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的思想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好检察环节上打击与保护、打击与预防、打击与服务三个关系,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加强组织领导。院专门成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保证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从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入手开展工作,全力支持我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深入开展“严打”惩治斗争,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4、坚持重典治乱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杀人、伤害、绑架、破坏选举等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打击盗窃、抢劫、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财产的犯罪;打击放火、爆炸、投毒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及其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

5、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引导民营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和竞争。

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6、依法查办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索贿受贿、报复陷害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导致民营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同时,依法查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7、注意发现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枉法追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促进司法公正。

8、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形成以检察职能部门为主导力量,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积极开展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抓住易发多发犯罪的关键环节和部位,进行重点预防,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9、强化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监督。依法受理、认真审查民营企业当事人不服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因贪赃枉法导致错判,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对因司法不公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错判案件,依法及时提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维护正确裁判,积极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教育申诉人自觉执行判决,防止长期无理缠诉而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10、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行政执法情况,运用检察法律监督手段,促进依法行政,力求有效制止针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五、贯彻便民利民为民原则,开辟民营企业申诉、控告、举报的绿色通道

11、认真受理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以及不服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和法院判决的申诉、控告、举报。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并答复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

12、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周、第四周的星期三上午定期接待民营企业经营者申诉、控告、举报。设立投诉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接受民营企业投诉、求助及法律咨询等,畅通信访渠道。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谁接待,谁负责,保证来访者的便利。

六、严把质量关,文明执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3、在认定和处理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时,要注重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自觉运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指导执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辨证地看待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刑事法律问题。对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不要轻意作为犯罪处理,对没有把握的或涉及政策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请示报告。

14、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坚持“六个不准”即:不准随意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不准随意冻结和扣押民营企业帐号和物品、不准随意查封民营企业帐册、不准堵塞民营企业流通渠道、不准发表损害民营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七、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服务,切实为民营企业办好实事

15、加强与金融、工商、税务、经贸企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制定有效措施,防止不当行为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使得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16、深入调查研究,主动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帮助。主动送法上门。通过举办法律咨询活动,上法制课、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帮助民营企业搞好员工的法律培训,不断强化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管理人员和员工利用工作之便侵占企业利益、挪用企业资金等不法行为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7、在检察职能范围内,努力协助解决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诸多法律问题,如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股东权益纠纷、政府行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使更多的民营企业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救济,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18、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制度、销售制度,堵塞在产、供、销管理中的漏洞。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科学的现代化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加强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