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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农村工作“五十条”,改善村居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有*特点的社会主义新村镇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内容。从*年起,按照“政府引导、集体扶持、农民自筹、各方参与”的工作思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包括“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居改造工程,今年启动首批122个建制村居为农民公寓建设、集体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示范村居。
(二)目标任务。争取用3-5年时间将纳入旧村居改造的示范村居改造成为功能配套、祥和安康的生活公寓,成为承接城市延伸、构建现代化大城市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资源集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成为环境优美、绿色环保的生态家园。
主要任务: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要以规划为先导,全面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鼓励多个村居联合推进旧村居改造,建设组团式的农民公寓和集体物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改善村居生产生活环境。
二、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互利原则。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坚持自愿参与,不搞强迫命令。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旧村居改造,形成农村集体、农村居民和开发商等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良好局面。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政府引导、招商引资、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农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居改造的可经营性项目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以项目和利益招商,吸引房地产商参与旧村居改造,实现多方共赢。
(三)让利于民原则。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保证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农村居民收益分配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切实让广大农村居民从旧村居改造中得到实惠。
三、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转变观念和作风,自觉当好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使这项工程真正成为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市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推进专责领导小组,对全市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农业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电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本区的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
(二)坚持规划统筹。要以规划为龙头,使旧村居改造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促进村居生产与生活条件同步改善,改造建设与历史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同步实施,经济发展与农村居民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广泛的舆论宣传,重点加强各种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和动员工作,形成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抓好组织实施。坚持分步实施。在推进旧村居改造过程中,必须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注重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不搞“齐步走”,不片面追求进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环节协调、指导和服务,把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保证该建设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定期或不定期对旧村居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对土地规划建设、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旧村居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四、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规划方面
1、科学编制详细规划。旧村居改造详细规划按旧村居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设计)三个层次进行编制。旧村居改造规划,要尊重历史客观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广泛听取村(居)民、村(居)委会、当地政府和各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的衔接与配套,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为旧村居改造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完善规划编制的组织体系。坚持市管到镇(街道)、区管到村居的规划体制。专项规划草案由区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由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由村居负责组织编制,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经征求意见修正后,送镇(街)规划部门初审,报区规划部门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村(居)民公示。区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居规划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要地区的旧村居改造规划,以及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旧村居改造规划,经镇(街道)、区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各规划部门对报批资料完整的村居规划,应在4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3、合理制定相关规划指标。编制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详细规划,要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框架下,针对各村居实情和特色,因地制宜地制订规划相关指标,要避免简单照搬城市住宅小区的规划模式,同时要注意城市文化脉络和地方特色的延续。“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对人口容量、建筑色彩、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形式等制定明确、合理的相关规划指引,防止新的资源浪费。具体户型的设计,由村(居)委会汇总并进行分类,经村(居)民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
4、鼓励联合建设农民公寓。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联合建设农民公寓小区,实现更高程度的人口集聚、资源共享和城市社区管理。
5、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市、区、镇(街)三级监督管理网络,要把规划实施监督职能延伸到村居,未经批准的旧村居改造规划一律严禁实施。健全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取代传统的行政审批程序,提升管理效能。加强“一书两证”(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管理。
(二)土地方面
6、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属“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的示范村居,鼓励实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循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同意,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申请,依法律程序上报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批文,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变,依法开发建设的房产由房管部门依法核发《房地产权证》。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按有关规定公开交易,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7、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加大示范村居建设用地的整治力度,彻底整理“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集体组织自主开发,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政府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节约的旧宅基地,可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同时,防止以旧村居改造为名倒买倒卖集体土地。
8、控制单家独户的村民住宅建设。自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暂缓分配宅基地,禁止建设单家独户的村(居)民住宅(包括不属农民公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积极推进农民公寓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地区,农村居民建房暂按原规定不变。各区原制定的有关停止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政策从其规定。
(三)建设方面
9、严格拆旧建新手续。规划建设农民公寓的示范村居,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同意拆旧,并把腾出来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统一开发利用,在办理同意拆旧的有关确认手续后,才批准新建农民公寓。
10、合理制定拆迁补偿办法。旧村居改造中涉及村(居)民房屋拆迁的,可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村居实际制定,不搞一刀切,实行一村居一策。补偿安置办法须经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审核同意,再报区批准执行。各区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规范拆迁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殊困难户,要参照农村居民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补助。
11、妥善解决历史建设遗留问题。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的历史违法建筑,要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补办相关手续。对符合详细规划和安全标准,而详细规划建设尚未需要拆旧改造利用的,依法给予补办有关建设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但符合安全标准,而详细规划建设尚未需要拆旧改造利用的,依法给予补办有关临建手续;在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时,经协商对上述两种建筑物给予合理补偿;在集体按详细规划,需要拆旧改建时,按相应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12、加强旧村居建设项目管理。对旧村居改造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用地、规划等相应手续基础上,到属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属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到属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规划、市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起旧村居改造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职责,确保各项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及时跟进,保证旧村居改造的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照明、通信、人防等基础设施及时配套到位。
14、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集体转为国有土地上的建筑,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确权手续;集体土地上除住宅外的其它建筑,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依规定办理有关集体产权确权手续。
15、严格改造建设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成立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抢建、改建和扩建等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四)产业发展方面
16、确立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要以旧村居改造为契机,准确把握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市场走势,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经营土地和物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承接城镇产业转移。
17、合理规划产业发展用地。旧村居改造节约、整理出来的土地,要规划一部分作为发展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用地。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将产业发展用地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实现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18、坚持旧物业改造和产业升级同步推进。根据建设现代化大城市发展目标的要求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定位,对旧物业进行全面改造升级,与产业提升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承接城市建设和产业延伸。
(五)投融资方面
1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坚决落实对“三农”扶持的各项政策,加大各级财政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示范村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居环境。由各区、镇(街道)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具体办法,通过奖励、对建设改造贷款的贴息、建设改造工程的适当补助等形式,支持旧村居改造。
20、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的作用。充分发挥银信部门的融资平台作用,加强银信、村居互动,创新贷款品种,积极探索良性的偿债机制和信贷合作机制,采取集体资产抵押、质押、集体物业租金担保、互保等多种形式,多渠道争取银信部门信贷资金支持,缓解旧村居改造资金短缺问题。银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服务,支持旧村居改造。
21、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将旧村居改造建设的可经营项目推向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旧村居改造建设。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物业开发建设和优质、高端产业项目的进驻。
22、鼓励集体依法经营土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通过落实旧村居改造政策,取得合法化的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以地易地”的办法解决改造资金短缺问题。
(六)管理方面
23、建立财政扶持机制。在旧村居改造过程中各相关纳税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在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农民公寓,属拆迁安置部分,以及村居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农民公寓,所征税额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全额用于所在的示范村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房屋拆迁补偿税收优惠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4、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农村居民集体历史建设遗留用地、征地划拨的留用地等,无论是国有性质还是集体性质,只要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移,不管是农村居民集体自用还是通过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改变用途开发利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若土地所有权属发生转移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在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的农民公寓属商品房性质的部分,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外,经各级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的示范村居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25、明确规划费用的负担。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详细规划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镇(街)财政负担。
各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