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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廉洁自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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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廉洁自律意见

为加强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经营决策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规定要求,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到“九不准”: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招标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6、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领导人员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7、不准本人及配偶、子女接受或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种利益。

8、不准擅自兼任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9、不准违反厂务公开、述职述廉、任职与公务回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职工群众民主评议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根据其错误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担负着重要职责。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决策行为:

1、严禁在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等方面违反集体决策制度。

2、严禁在财务管理、采购销售、资产流动等环节,违反财务审计、比价采购、招标投标、规范交易等制度。

3、严禁不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标投标。

4、严禁经营者违反规定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5、严禁在企业改制中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确定有关改制及有关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的方案。

6、严禁保留账外资产和设立账外账。

7、严禁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作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

8、严禁违反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领取规定外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兼职薪酬等其他收入。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企业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一律给予免职处理,由任命其担任现职的组织按规定程序对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免职之后,由执纪执法机关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免职期间,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的待遇,分别按本企业部门正、副职的标准执行。因违反规定被免职的人员,5年内不得在本市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

三、加强领导,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守法经营

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放到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加强教育,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使他们成为依法经营、廉洁自律的模范。通过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规范经营决策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