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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节能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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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节能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120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约型社会试点城市建设,实现“*”期间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我市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能源供应压力不断增大,煤、电、油、运紧张已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较大瓶颈和隐忧。加强节能工作,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压力的重要措施;加强节能工作,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是最大程度降低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减轻环境污染,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加强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是保障我市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工作作为长远的战略任务,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节能工作不断想纵深发展,确保“*”节能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试点城市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和全社会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每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76吨标准煤,“*”期末比“*”期末下降20%左右,年均下降4.5%;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我市经济社会相适应的节能体系,形成以市场为主体的节能新机制。

二、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实施《*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项目,制定能源使用效率的强制性指标,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耗大的重化工业,要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及技术的推广使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新建的重化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逐步建立能耗总量控制制度,将能耗指标具体分解到三大产业的各个行业,对能耗超标的行业或行政区域实行限批,调剂出能耗指标。

(二)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物流、金融、会展、旅游、文化、传媒、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同发展。

(三)建立能源梯级利用体系。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专业镇)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专业镇),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建立起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

在存量方面,运用节能技术、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陶瓷、水泥、有色金属加工、纺织印染、化工、塑料、电力等产业,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快对电力、建材、化工、造纸、纺织印染等行业的结构调整。

在增量方面,通过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条件等措施,调高投资项目进入门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按照构造产业链和与经济、资源、生态、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策划、引进项目,大力发展节约型、生态型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产业的发展。

(四)优化能源结构。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拓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实施“上大压小”工程,加快小火电机组淘汰、关停步伐。积极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

三、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

(一)推进工业重点领域的节能降耗。针对我市传统产业耗能大的特点,切实抓好电力、陶瓷及其他建材、金属材料加工与制品、纺织印染、造纸、塑料、机械装备、化工等工业领域的节能降耗,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在企业中推广应用一批实用性、针对性强的节电、节煤、节油等技术,优化生产工艺,挖掘设备潜能,提高设备生产效率。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冷)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大力挖掘管理节能,重点关注和指导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对耗能大户制定用能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严格考核。“*”期间,我市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216家重点能耗企业要实现节能140万吨以上标准煤,其他企业也要按照节能20%的要求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二)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发展集装箱运输;推进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建立便捷、快速的公交运输系统;鼓励以公共交通作为出行的主要方式,支持大运量、快速度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鼓励发展节约型的运输生产方式和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具有运量大、耗能少、污染轻、占地少、成本低等其他运输方式无法相比的优势,加大内河航运的政策扶持。通过合理利用行政资源及费税杠杆作用,积极引导“宜水”货物弃陆走水,营造航运业良好发展环境,助推航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和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从而进一步实现交通节能。

(三)推行建筑节能措施。鼓励及推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严格实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中心组团范围内力争实施节能65%的目标;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采用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技术;加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利用;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以粘土为原料的粘土建筑制品;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推进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广泛推广应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

(四)引导服务业和民用节能。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等,降低待机能耗;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推行公共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的标准。各级机关要按照《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的通知》(佛办发〔*〕69号)要求,带头做好表率,发挥示范作用。

四、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一)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结合节能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节能技术。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

(二)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节能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国际节能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引导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一)落实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切实抓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指导意见,抓紧落实建筑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建立和应用节能标准工作体系。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培育、提升全社会节能意识。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后,应根据办法的具体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发改、经贸、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经贸部门要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四)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五)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统计、审计以及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目标,切实抓好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

(六)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区严格执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市民群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相关的检测机构开展对用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测试或电平衡测试。加强节能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起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节能监督执法队伍,

六、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订相应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和节能工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节能规划和指导方面的作用。

(二)加大对节能工作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市有关部门要争取国家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物价部门要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以及通过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做好资源综合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使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力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一)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有关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员、经费,加强节能工作管理、监督,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的节能工作,市经贸局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全市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能耗指标。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要将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区政府要与当地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各区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凡是未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加强宣传制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节能工作。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全社会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现代生态价值观和正确的消费观,增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自觉性和参与环境资源管理的积极性,真正把节约资源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广泛深入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每年度的节能宣传周主题,多层次多渠道普及生活节约常识、循环经济知识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法律法规,将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知识纳入中小学基础教育内容。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营造关注资源、重视资源、节约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