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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加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启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扶持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
2、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方向,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组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四)积极鼓励民间力量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鼓励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五)促进和指导市信用担保协会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加强控制内部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按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公司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要严格遵照省担保行业协会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担保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规定执行,不得高额收取客户履约保证金。
(四)接受备案登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到市经贸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进行备案登记,具体登记手续由市经贸局负责办理。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落实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荐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适当放宽担保费率浮动范围
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健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在财政预算内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各区的扶持和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扶持和补助的方式和对象,或扶持信用担保机构,不论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在本区注册,凡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都应给予风险准备金的补助;或对受担保的企业进行扶持,给予受担保企业补贴担保费。
积极推广和借鉴顺德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做法,各区设立信用担保资金,与专业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手合作,对优质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信用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合作者、相互间参股等多种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和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联保、互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业务。
(四)重点扶持一批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
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经营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表彰,认定为市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并通过媒体公布,提高其知名度,优先推荐列入省、全国示范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认定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共同制定。)
五、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加强互利合作
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对一些业绩好、诚信度高、经营规范并通过市信用评级达A级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并允许担保放大倍数放大至5-10倍。
市各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物时,对符合规定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对通过当地信用评级确认的信用担保机构,市各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向信用担保机构开放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市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办法另行制定。)
(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我市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认真落实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项目,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信用评级为A级信用担保机构推荐并提供担保的项目,金融机构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原则上利率不能上浮,同时适当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各金融机构要研究开发向信用担保机构开放的工程招投标担保、工程保函等创新服务项目。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一)部门配合加强行业指导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我市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一项具体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担保行业发展及其内部管理的指导和督促,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全面掌握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确保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部门互联互通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信用担保机构,对于按照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制定公开的程序和办法,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向各金融机构公布信用担保机构的对外担保总额,确保信用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控制在注册资金的有效担保能力之内。
(三)完善措施做好服务工作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经贸法规〔*〕849号)的规定,相关部门要落实措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碍”的原则,切实有效地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法经营的政务环境。对信用担保机构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信用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信用担保机构减免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
鼓励、支持和指导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内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信用担保机构的企业制度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四)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结合*市金融生态示范市工程,逐步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自觉参与当地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市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