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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区级党政群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韶市机编[*]80号,为做好区党政群机构设置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一)新设立和组建的机构
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原由区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对外贸易、内联经济技术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以及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划入区对外经济贸易局。
设立区城市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由原区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能划入区城市管理局。
设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原由区经贸易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原由区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听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不再保留区科学技术局、区教育局,组建区科学技术教育局。
不再保留建设局,组建城乡建设局。
组建中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农办是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全区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检查监督、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职能。正科级,挂靠区委办公室。
(二)改变名称的机构
区发展计划局改组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原由区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职能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原区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区对外经济贸易局。
区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发展等职能。
(三)调整职能的机构
不组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区农业局承担的农业产业政策拟定、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规划、调研职能划入区委农办;将原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的畜牧、水产行政职能划入区农业局。
区档案局(馆)增加地方志、党史资料收集、整理和编修的职能。
(四)保留的机构
1、区委工作部门
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合署)
办公室(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机要局、信访局牌子)
组织部(挂老干部局、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牌子)
宣传部(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统一战线工作部(与民族宗教事务局、工商业联合会合署,挂台湾工作办公室、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
政法委员会(与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合署)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既是区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与人事局合署。
经上述调整,区委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工作部门共6个。
2、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办公室(与归国华侨联合会合署,挂外事侨务办公室、法制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经济贸易局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
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
人事局(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化局(挂旅游局牌子)
农业局(挂水利局、林业局牌子)
卫生局(挂红十字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牌子)
审计局
统计局
经上述调整,区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19个(监察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列入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五)办事处机构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造办事处、*办事处、*办事处,均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办事处参照镇综合设置内设机构。
(六)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档案局、体育发展中心,均为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档案局与档案馆实行局馆合一体制。
(七)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群众团体机关机构设置
1、人大、政协机关
人大机关综合设置各专门委员会及共办事机构。
人大、政协机关各工作机构均为正科级,不设内设股(室),按有关规定配备领导职数,一般各工作机构领导职数配备1-2名。
区委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省、市的模式设置,办公室为区委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管,不定级别,不设内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
2、检察院、法院机关
检察院、法院机关按照粤办发[*]30号和粤机编[*]11号文的有关规定设置。检察院、法院机关的内设机构统一称“庭"、“科”、“室”,均为副科级建制;设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为检察院、法院的直属行政单位,与内设机构级别相同,实行编队管理,使用检察院、法院专项编制,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警察职能。
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维持现状,其主要领导由副检察长兼任,可设精干的内设机构,包括在检察院内设机构限额内。
3、群众团体机关
保留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
科学技术协会与科学技术教育局合署办公。
工商业联合会与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
归国华侨联合会与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规范机构名称和级别
根据粤办发[*]6号文规定,区委和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区委工作部门称部、委、办,政府除设置办公室外,其它工作部门一律称局。区委、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建制均为正科级,部门内设机构为正股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政工机构,检察院、法院机关除外),名称规范为股(室),不得称科。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与党政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同级(股级),共正职领导可高配。
三、做好“三定”工作
“三定”就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这是实施机构设置方案的重要内容。《*区区级党政群机构设置方案》确定设立的机构和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要重新进行“三定”。
“三定”规定内容包括:部门组建和设立的依据;本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包括划入、划出、增加和转变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科(股)室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定职能。按照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便于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有效开展工作的要求,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工作需要,明确界定各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和职权范围,合理调整部门分工,理顺工作关系。
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原则上参照市委、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理顺,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定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的要合并和理顺,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要归并到一个机构承担;职能较少、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或归并到职能相近的机构;辅助决策和机关内部管理工作机构要综合设置。
(三)定编制。各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在职能调整的基础上重新核定编制。群众团体机关除总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使用行政编制外,其余使用事业编制。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按机关行政编制总额15%的比例核定,其中区直机关的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由区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配使用。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按比例配备:离休干部与服务人员的比例为10:1;退休干部与服务人员的比例为30:1。
严格按规定配备领导职数。按照粤办发[*]6号文规定,区委、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一正一副配备,个别综合部门可增设一名副职职数,编制较多的部门不超过一正三副。
(四)“三定”工作步骤。各部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本部门“三定”规定。“三定”规定按审批程序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批复。
四、相关措施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这次区党政群机构设置方案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一并进行。相关配套措施如下:
(一)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机关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工作是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的重点难点。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人员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党政群机关、赋予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无论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经费均按编制数核拨。
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组织实施,保证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努力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让人民满意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二)进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
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精神,结合区划调整及政府机构改革,在有关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进一步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
(三)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配合党政群机构设置,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功能和特点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指导,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四)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
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要求,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灵活、高效、保障有力的后勤服务运行机制。区直机关后勤工作人员管理仍执行韶侦机编[*]1号文规定,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按照此文件执行。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按照自愿、自律、自我发展和规范化的方向,对现有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清理和整顿。目前挂在政府部门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在财务、人事、业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准入和资质认可制度,依法加强监管,使之成为功能完备、行为规范、责任明确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
(六)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在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重构政府业务流程。要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相对集中政府一般审批和许可权,推进“一站式”网上审批,使政府服务更加快捷、高效,实现服务行政、透明行政。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机构衔牌问题。区人民政府新设立、新组建和改变名称机构的衔牌按粤府(*)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各部门自行制作。改变名称的机构在区党政群机构设置方案公布后即可挂牌;新设立、新组建机构在其“三定”规定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对外挂牌运作。未对外挂牌之前,新领导班子应烙尽职守,认真抓好日常工作。新机构挂牌后,原有机构停止履行职能。
(二)新机构使用印章问题。新设立、新组建和改变名称的机构在新印章启用之前,必须使用印章的,可用原机构印章代替。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即作废,并上交区委或区人民政府统一注销。
四、组织实施
机构设置方案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调整在省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进行,人员编制配备不突破市核定的总数,领导职数严格按规定执行。
(一)加强领导,紧密配合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机构设置工作,纪检监察、组
织、人事、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机构设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年10月底完成新设立、新组建部门的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和定编制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完善,明确职责权限,优化职能配置,努力解决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和权责脱节等问题。*年年底市委、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三)严肃纪律,规范管理
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4号)和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严肃纪律,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问题,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