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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县有些地方开采铁矿矿产资源已有一定的规模。但由于铁矿开采点偏远,纳税人较为分散,给税收征收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确保铁矿原矿产品税收的足额征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代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县铁矿原矿产品税收代征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
下意见:
一、在我县境内开采销售铁矿原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铁矿原矿产品增值税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在我县境内开采销售铁矿原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和资源税。纳税人未依时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政府及相关铁矿管理部门代征。
三、纳税人开采销售铁矿原矿产品的增值税,由代征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代征。其中周陂镇范围内的铁矿原矿核定销售
额为每吨100元,应征增值税为每吨6元;铁龙林场范围内的铁矿原矿核定销售额为每吨50元,应征增值税为每吨3元。其他镇范围内
的铁矿原矿增值税,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征收。
纳税人缴纳铁矿原矿产品增值税后,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时,可以抵减已代征的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开采销售铁矿原矿产品的资源税,由代征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每吨3.92元的标准征收。
五、其他未列矿产品税额按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定的标准征收。
六、各镇政府(场)、各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铁矿产品的税收代征工作,避免应征税款的少征或不征。纳税人拒绝纳税
的,代征单位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代征单位应于每月终后的次月10日前到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将已征收的税款缴交国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